正文
请看题:
甲用自制的1000克鸦片
换取
乙自制的5枚手榴弹,
甲乙该
分别
如何定性
?
相关规定:
刑法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释[200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9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476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16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第2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3枚以上的;
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这道题之所以说“惊动了最高法”(标题党),
其实是因为有一个类似案例,
被刊在《刑事审判参考》上
(指导案例第463号)
。
当然,
《刑参》上的“指导案例”,
并非正式的“指导性案例”。
它其实只是典型+参考案例。
所以,
对于《刑参》案例的裁判规则,
诸君见仁见智。
闲话少扯,案例如下:
《刑事审判参考》
第59集 第463号
庄木根、刘平平、郑斌
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
(非法买卖枪支时
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
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一、基本案情
黄浦区检察院以庄木根、刘平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郑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 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认为由于刘主动交代同案犯庄木根的基 本情况,公安机关才抓获庄,系立功,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 无异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 年 8 月,庄在假日旅馆内,将 1 把自制手枪、1 发子弹以1800 元出售给刘。同年 12 月上旬,刘在酒店和酒吧内,先后将上述手枪和子弹以 3500 元 出售给郑,其中的 1400 元由郑以 1.7 克左右的冰毒交付。同年 12 月 19 日晚,郑在酒店 617 房内,将上述手枪和子弹以 1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2006 年 12 月 19 日 公安机关根据郑提供的线索抓获刘,并于同年 12 月 30 日将庄抓获。经公安局枪支检验,缴 获的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法院认为,庄、刘、郑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郑明知是毒品 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交代同案犯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到案后有 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 125 条第一款、第 347 条第一款、第四款、第 65 条第一款、第 68 条第一款、第 69 条、第 64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庄木根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刘平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3.被告人郑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4.枪支一支、子弹一发予以没收;被告人庄木根、刘平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