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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为前夫还债,婚姻法24条错了?

底线思维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2-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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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媒体上常见到的维权者采取的策略一般是,并不直接对抗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将对抗的对象指向具体的人或者机构。换言之,就是他们通常不是认为法律规定错了,而是遇到了枉法或徇私舞弊的情况,遭到了不公正待遇。

而这个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群体采取的策略恰恰相反,她们把自己的对抗毛头直接指向了法律本身。她们希望向社会表明的是,不是她们自己本身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错了。

因此,同样与一般具体的维权案例不同的是,她们没有将自己的诉求指向改变司法结果,而是要修改法律规定。而且,她们显然是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懂得按照规则行事。

她们的具体做法是,积极游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通过立法机关和议政参政机关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而修改法律规定。毫无疑问,这也是一个带有明显的城市“中产”特征的维权行动。

现实中更普遍的情况是什么?

那么,这个24条是否真的错了呢?实际上,近些年来,关于这个规定的争议一直存在,但却始终未能被彻底推翻,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就这个问题解释过,指出这个规定目前没有问题,不需要修订。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需要承担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必然意味着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就在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推出了司法解释三,详细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以至于有人干脆认为,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两个人在结婚的时候简直不是结婚,而是共同成立一个股份制的公司。

在此后的法律实践中,也已经逐步明确,在婚姻期间,两人的共同财产,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作出的处分决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这其中,最广为人知的便是,一方在婚内赠送给“小三”的所有礼物,另一方都有权讨还。

毫无疑问,这种对婚内财产的单方面处置一定时背着另一方的,不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这就意味着,如果离婚后发现丈夫在离婚前就将共同财产赠送给了小三,女方同样是有权通过讨回来重新分配的。也就是说,被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仍然有权提起诉讼,重新分配。

既然有权在离婚后要求婚姻存续期间被隐匿的财产,这是权利,那么相应的,在婚后也就要承担婚内隐匿的债务,这是义务。这就是说,如果要废除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被隐匿的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配的规定,那么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同样可能要面临重新审视的风险。

一个值得注意的简单的事实是,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除了极少数的极端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后女方是不用承担家庭债务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女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极少获得财产分割。

因为,农村的婚姻至今仍然是,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要到男方家庭生活,而这个家庭的财产都是属于整个家庭这个共同体的,债务也同样由这个家庭的共同体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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