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贷款及其审查要点
授信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一直是银行关注的重点,如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但一些企业,因自身资质存在瑕疵,通过其他企业获取授信,最终归入自身使用。特别是房地产等比较敏感行业,在行业融资收紧的情况下,易剑走偏锋通过其他公司来违规融资。此类“借名贷款”规避监管要求,存在的潜在风险不容小觑,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当名不符实时,一旦发生相关的贷款逾期,银行应向何方要求履行偿债责任?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并不鲜见。
1.定义
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信贷机构获取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
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
2.偿还责任
就法律关系而言,贷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得以依法免除还款责任,但名义借款人必须充分举证。《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名义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3.审查要点
借名贷款目前在法律层面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为有效防范我行授信风险,避免因责任承担主体不清而引发风险,实操中应加强对借款主体的识别,避免存在借名贷款情况。 对于银行而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甄别,识别借名贷款。
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要对借款主体资质加强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
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应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
二、统借统还与借名贷款的差异性
与借名贷款不同的是,统借统还模式在授信发起报告中就对该模式的实际用款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尽责过程中还会要求提供实际用款人的真实贷款用途,同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进行资金需求测算,确保贷款资金投向合法合规,需求充分;另一方面,名义借款人,即母公司也充分知晓还款责任。统借统还模式随着子公司逐渐取得独立融资权,在实操中已越来越少。同时,为防止演变为借名贷款从而产生授信风险,银行授信时应确保该模式已取得银行、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三方当事人书面认可,同时也应合理测算实际用款人的真实资金需求,确保不存在融资过量和重复融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