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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客户其实是明白“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个道理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客户是可以承受一定亏损的,但大多数客户真正不能接受的是,当买这个产品的时候,
风险披露是被弱化或者省略的,或者当遭遇不公平的时候,信息是不透明不公开的。
关于客户这次遇到的问题,我仔细地帮客户梳理了一遍过程和关键要素。
客户于2015年6月17日认购了某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本次项目所募集的资金主要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
中智药业
在港股上市的股票。
项目期限是6个月+6个月,6个月是投资期,也就是说在项目成立后的6个月内,
中智药业
应该必须要完成上市的动作,此后的6个月是抛售股票实现逐步退出的时期。
2016年1月,项目开始进入抛票期的时候,客户感觉港股市场和中国A股市场的差异性非常大,在前期销售时客户经理也并未充分提醒港股的风险,客户根据自己买了产品以后的持续跟踪和观察,认为港股风险太大,能越早抛票实现退出越好,于是客户向客户经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要求到期赎回。
然而,到了2016年3月15日,产品方却宣布召开受益人大会,主要议题是项目需要延期,请受益人投票是否支持延期。
如果投资人反对延期,那么又希望提前退出信托计划,投资人可申请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提交《提前退出申请书》。
于是该客户在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上对于
议题1:延长本信托计划存续期1年至2017年6月16日。
议题2:受托人有权进行信托利益临时分配,同时,如果投资人希望提前退出信托计划,则投资人可申请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投以反对票。
议题3:卖出标的公司股票后,允许信托计划根据受托人对证券市场的判断将所得资金再次买入标的公司股票,投以弃权票。
最终,2016年4月1日该产品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后形成决议:
1.延长该信托计划存续期1年至2017年6月16日。
2.受托人有权进行信托利益的临时分配,如果投资人希望提前退出信托计划,投资人则可提交《提前退出申请书》,受托人将履行相应的卖出义务。
2016年6月14日,信托在其官网发布公告该产品进入延长期。
随后,客户收到客户经理快递过来的《提前退出申请书》,该申请书上已经填写完整客户信息,以及“拟申请开始卖出股票的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客户根据客户经理提示,在申请人处签名。
然而,时间如梭,很快又到了2017年6月16日,说好的卖出股票实现退出依然没有发生,然而管理人却又告知客户,此项目将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而自动延期。
并且,管理人给客户答复为什么客户的份额迟迟没有退出的原因是,其一是成交量不够,无法卖出;
其二是,对于申请赎回的投资人的赎回份额退出分配,管理人是根据投资人提交的《提前退出申请书》时间先后而先后排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