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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狗仔不再偷拍明星转而偷拍官员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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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结果是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拘、逮捕,至今仍在看守所,已经快一年时间了,还未移交法院审判。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违法违纪的信息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我觉得值得商榷。他们出入各种公开场合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公开拍摄是否侵犯隐私?作为公务人员,其廉洁自律本身就是公民监督的对象。如果这些都算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那如何监督腐败?吴正戈委托私家侦探可能获取了这些官员的个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但从未公布,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啊。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有人认为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只要该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看是否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公民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后果;三是在无法认定前两者的情况下,根据出售、提供或者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加以确定。吴正戈举报这些官员的后果无非是官员遭到组织上查处或者被判刑,这算严重后果吗?



《新京报》评论认为,吴正戈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都用于了对当地法院系统法官的举报。吴正戈举报的多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组织调查。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吴正戈这种身份急剧转化的背后,是对“报复性执法”、“秋后算账”的担忧和疑虑。而对法律人而言,则是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边界的界定问题。

《新京报》评论员还认为,就吴正戈案而言,有几个要点需要当地司法机关仔细衡量:其一,腐败大多暗地进行,举报腐败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其二,吴正戈对法院官员进行跟踪、拍摄是为了获取官员腐败线索,未将信息在网络上公开散布,而是作为证据交给了纪检部门;其三,官员的个人隐私保护应当与普通人有所区别,与其履职廉洁性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接受公民监督;其四,公民即便是出于监督公权的目的,也应当有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不论被吴正戈举报的人有多少被查处、有多少被起诉、被判刑,或许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后果严重”。



《京华时报》的评论文章认为,手握公权力的官员,忍受公众“放大镜”,隐私权受限是应有之义。从报道看,吴正戈的举报恐怕并非无中生有,他检举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副院长王茂华、行政庭庭长曹德钦等人,在提供证据材料时,还提供了多张照片和视频截图。之后,益阳市纪委和益阳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此事,相关法官或被免职和停职,或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组织调查,甚至成为系列司法腐败案被告,这些“后果”似乎都印证着,吴正戈之举不像是“有害”,反倒是“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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