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顺应改革潮流,转变办案模式
(二)对公诉人评价机制的转变
(三)起诉书作为案件质量检测功能的发挥
(四)起诉书功能的整合
(五)灵活性和原则性的平衡
(六)起诉书的书面化与口语化
起诉书的叙述性是与判决书的说理性相当的概念,是起诉书应当追求的目标,它根源于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实质化,起诉书的网上公开,法律共同体外部评价机制的不断形成,以及司法责任制所带来的检察官个人作用的不断凸显。本文提出了起诉书的书面要式、程式化与实质化的结合、宣示性不断增强、起诉书与出庭工作的有机联系、全面保护辩护权以及利用人性的负罪感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等诸多特点和内在机制是起诉书叙述性不断加强的持续动力。
笔者明确反对“一句话起诉书”的基本观点及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结合大量实际案例从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害人的特定化,案件的起因、意图和行为,以及案件事实的结构问题等角度予以深入分析,同时讨论了审查报告事实与起诉书事实的转录问题。结合改革趋势,提出转变办案模式、转变评价机制、发挥起诉书的案件质量检测功能、整合起诉书和相关文书的功能、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保持起诉书的书面化和口语化的平衡等六点建议。
一、起诉书的基本内涵
起诉书是一个特定称谓,专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均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可见无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使用的是起诉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61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可见刑事自诉案件使用的也是“状”。事实上,起诉书仅指公诉案件的指控文书,它是特定的,无需进一步使用“公诉案件”、“刑事”等定语进一步限定,它的范围已经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言自明。反而是限定之后会产生其他诉讼程序也有相应的起诉书的疑问,但这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书和状虽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公与私的差别,因此“起诉书”三个字就足已特定化,无需加定语,就是表示公诉案件的指控文书。
起诉书的演化史其实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化史。无论在古代弹劾式诉讼时期,还是在纠问式诉讼时期,合理的控诉原则均无法存在,它们不可能造就发达的起诉书制度,原始的“私诉”暂且不说,在实行国家追诉的纠问制下,侦查、起诉与审判由同一主体流水式地实施,法院在审判前进行的侦查就“要形成审判所需的全部材料”,法庭审判“不过是让被告人对已经准备好的控诉材料进行供认和下个判决而已”, 在该诉讼构造下,起诉书只是形同虚设。到了近现代,刑事诉讼采取相对合理的三角构造,实行控诉制,坚持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审判程序的启动和运行要求独立的控诉程序作为支撑,起诉成为侦查与审判真正必要的链接,它的样态塑造着整个刑事程序的结构,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侦查再完备再详尽也不可能直接实现刑事责任追究,审判对象由控诉方通过起诉来提示,未经控诉的任何罪行,法院都不得对其进行审判。这样,控诉制的发展与完备,就催发了起诉书功能的演化变迁,随着控诉作为一项专门性的诉讼活动逐渐走向完善,承载着控诉功能的起诉书越来越显得重要。在当代,起诉书已经具备十分丰富的功能内涵,譬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经常强调,“按照现代的诉状理论,起诉书应当受到一些基本作用的检验,其所要完成的已经不再仅仅是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了,一份起诉书是否符合要求最终应当取决于是否能够满足那些基本功能”,基于“哈姆林诉合众国判例”,美国最高法院根据该“功能性方法”建立了“基本的分析框架”:“一份起诉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认为是合格的,第一,它包括了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告知了被告人他需要辩护的指控;第二,能够使被告人在保证不会在将来因为同样的罪名受到指控的情况下做有罪或无罪的供述”,以此来衡量和评价起诉书的功能。 在英国规范起诉书起草的主要有两部法律,分别是《1915 年起诉书法》(IA)和根据此法制定的《1971 年起诉书规则》(IR)(SI1971No1253) 。英国法上的罪状由罪行陈述和随后的犯罪细节构成,罪行陈述给出罪行的简单名称及如果是违反制定法,制定法的名称。IA 第3 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为给出有关指控性质的合理信息而必须的细节”。相对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下,起诉书应当具备告发、申请、主张等基本功能要素,通过起诉书提出控诉,提请启动审判程序,表明控诉请求,表达诉讼主张,确切提示审判对象,以适应法院审判和被告防御的需要。
二、判决书的说理性与起诉书的叙述性
多年来司法界 和学界 一直主张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成为判决书追求的一个核心目标,并支撑它不断完善。但是起诉书应该追求的核心目标是什么,一直以来没有一个共识性的意见,极个别主张也是说理性,未免东施效颦,自提出以来就受到批评,实务界认为背离起诉书的功能 ,学术界认为背离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基本原理 。还有一种矫枉过正的观点认为说理性过于啰嗦,简洁性才是起诉书追求的目标,理由是诉讼经济,认为起诉书的篇幅不可能太长,与改革后的判决书不可同日而语 ,更有甚至直接提出“一句话起诉书”的主张 ,这种理论在实践中确有一定的市场,起诉书越发呈现简单化、格式化、程式化的倾向,与不断丰富完善的判决书相比差距越来越大。“起诉书一句话主义”体现了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庭审形式化和效率优先原则,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展开,庭审实质化程度不断加强,起诉书与判决书正在向审判这个中心共同前进,因此必须“同日而语”,应当通过充分发挥起诉书的功能增强出庭的实质化,进而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鉴于此,笔者认为起诉书应该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叙述性。一言以蔽之,如果说把“理”讲透、说清楚,就是好的判决书,就体现了判决书的说理性的话,起诉书就是要把“事”说清楚、说明白,不能语焉不详,不能一带而过,不能笼而统之,要把案件事实一五一十说清楚。看不明白的起诉书不能说是好的起诉书,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起诉书不是好的起诉书,而这就是叙述性。叙述性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作一个全面的展现,重点不是论理,而是描写和叙述。事实上,“事”和“理”也不是能够完全分开的,把“事”说清楚了,“理”自然也就明白了,因此对于判决书来讲,对案件事实详细的描述,对证据充分的分析,也是整体说理性的一部分,当然最后仍然是结合法律的综合分析论证。而起诉书只是舍弃了法律分析的部分,把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对于起诉书的篇幅来讲,应该服从叙述性的充分展开,“事”没说清楚,不能停笔,不能人为限定篇幅压缩事实,影响叙述的充分性。目前阶段可以将重心放在事实的叙述上,证据的描述分析放在次要位置,随着庭审实质化的加强再进一步强化证据分析的功能。
判决书的说理性和起诉书的叙述性都源于一定的制度环境,目前随着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中国的司法制度环境正在不断改善。事实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决书都强调一定的说理性,只是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表现的更加突出一点。总结起来,这种说理性根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原因,也是内在动力:第一个是遵循先例原则,尤其是上诉法院的判决,要考虑的更多,法官以判决书被引用率作为个人的职业成就;第二个是将法律共同体作为预期的受众,以期在行业内获得认可;第三个是署名制尊重法官的著作权,判决书由持多数意见的法官起草,并注明起草人,少数意见也可以计入判决,并署名,判决中的各种意见均可以获得引用。事实上,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判例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加强,近年来两高均出台了指导性案例制度,1999年创刊的《刑事审判参考》发表的一千余个指导案例其实也是判决理由的扩充,事实上在庭审过程中也不乏辩护人以《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作为重要依据而加以援引,虽然不能引用到判决之中,但对于法官心证的形成还颇有影响力。而且《刑事审判参考》经常会以“大案传真”的形式刊登一些重要案件的优秀判决书,从而对判决书的改进产生持续的推动力。目前,随着判决书网上公开的持续开展,判决书的预期受众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不少法律数据库都开始对公开的判决书进行系统的研究、分类,成为服务法律职业的重要参考依据,优秀的判决书及其主要观点也通过网络平台在法律职业群体间转发,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已经扩大到整个法律共同体。上述情况说明,判决书说理性的内生动力正在生长。
事实上,起诉书的叙述性也依赖于相似的制度环境,比如庭审实质化或司法竞技主义,对控审界限的严格区分;对诉权保护的强调,保证辩护方充分了解指控信息,以实现控辩平等;法律共同体对检察官职业成就的评价作用;起诉书对判决书的融入程度,以及判决书重要性的提升等等。但是目前中国的起诉书,与判决书清晰的改进路径相比,其目标还颇显迷茫,起诉书从来没有受到过判决书般的重视。但是当前起诉书也迎来了两个历史性的机遇,一个是起诉书的网上公开。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很可能是第一个系统的公开起诉书的大国。这就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起诉书的受众范围,使法律共同体有机会对起诉书进行全面评价。而庭审的实质化是起诉书的另一个机遇,庭审的实质化首先就要求出庭工作的实质化,出庭工作的实质化自然要改变起诉书现在程式化、形式化的现状,从而以更加精细化的事实与出庭工作更好的相互衔接。而起诉书的事实和证据,不仅是庭审的范围,也是判决书说理性的语境,只有更加丰富的语境才有可能使判决书在说理之路走得更远。事实上,与判决书一样,起诉书不仅是一份文书,同时也是一系列的诉讼制度,这些制度将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
三、起诉书叙述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的理由
(一)书面要式
起诉书是指控行为的书面形式,事实上绝大部分国家的指控行为也是采取书面要式形式的,需要白纸黑字落到实处,不仅仅是体现其庄重性和严肃性的仪式感,更是为对判决范围确定强制的约束力。这很类似于书面合同,如果内容粗疏可解释空间就会增加,漏洞就可能增加,最后纠纷就会增加,合同的约束效力就会降低。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往往重要的书面合同都呈现精细化的趋势,事实上起诉书也一样。
(二)程式化与实质化的结合
起诉书当然也是一种制式文书,但这种格式要求旨在增强起诉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起诉书并非仅仅依靠填充格式就能够完成的,还有很多实质内容需要表述。最核心的就是事实,没有两件完全一样的盗窃案,复杂的案件更需要仔细详尽的事实予以支撑,起诉书的叙述性目的就在于展现案件事实的特定性,从而为被告人获得个别化的处遇提供基础。
(三)宣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