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上海市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通知。针对不同对象,如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等,制定了详细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包括重点支持项目、急需紧缺项目和其他补贴项目的分类,以及补贴申请审核、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补贴范围和标准
通知明确了补贴范围,包括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等。补贴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A类)、急需紧缺项目(B类)和其他补贴项目(C类),并制定了具体的补贴标准。
关键观点2: 申请条件和审核
劳动者参加补贴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一定条件,如在职人员持续在沪就业满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等,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
关键观点3: 资金渠道和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予以安排,由市、区按1:1比例分担。同时,加强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规范性和绩效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关键观点4: 实施时间和要求
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抓好工作落实。
正文
(6)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项目(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为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并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为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以上证书应在“随申办”的“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功能中可查询。
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补贴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目录分为重点支持项目(A类)、急需紧缺项目(B类)、其它补贴项目(C类)。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项目类别和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重点支持项目(A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950元/人,中级工(四级)2600元/人,高级工(三级)3250元/人,技师(二级)39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55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1000元/人。
急需紧缺项目(B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700元/人,技师(二级)32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7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其它补贴项目(C类)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补贴标准为800元/人,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四)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补贴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获证起持续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下同)满6个月的,可按补贴标准的8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4.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本市户籍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2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6.参加技岗匹配项目(见附件)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申请补贴时需处于在沪就业状态,并提供在相应技能岗位就业的材料。
7.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1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8.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成绩优异晋升高一等级、国(境)外证书比照发证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特别规定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女性可放宽至60岁)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且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在本市养老、家政行业用人单位的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岗位就业(含证书核发时已在岗)且连续就业满6个月的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民政部门的“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的“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具体规则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