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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刘洪滨同样是在医疗广告的电视节目中出场,身份又变成了“××分会的委员刘洪滨教授”,且宣称“药品”是其“祖传的秘方”。
判决书显示,涉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推销“御医风痛方”和“药王风痛方”,三个月内销售金额就达到人民币669万元。
这份由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2011年7月,张某丙实际出资,在北京成立华珏达公司从事电视购物经营活动。
但张某丙隐身幕后,让张某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又聘请马某作为经理,负责日常管理。
但张某丙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他负责选定要销售的产品及联系广告,让供货方将产品的资质、话术、广告宣传片发送至该公司。
2014年7月,张某丙联系购进湖南岳阳今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医风湿痛走珠给药器”、贵州省大方县贵州奢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椿堂药王风痛方活络祛痛酊”。后来,前者在电视广告中变成了“御医风痛方”,后者则成了“药王风痛方”。
张某丙还安排马某将相关资料下载后,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宣传,后对外销售相关产品。
马某称,培训一般是先看广告片,然后把话术发给大家。员工接听电话时完全按照话术的要求,先是自报家门,称指导老师、健康顾问等,之后介绍产品是宫廷配方,有很好的效果。
张某丙在明知上述两种产品为非药品的情况下,通过北京央广联合传媒有限公司、中视蓝海(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在甘肃卫视、河南卫视、山东教育电视台等电视媒体以“御医健康汇”和“药王养生汇”的养生节目形式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宣传。
节目宣传“御医风痛方”为清代宫廷秘方,××分会委员刘新生教授的祖传秘方,能“让骨头张开嘴吃药”;宣传“药王风痛方”是药王孙思邈流传秘方,××分会的委员刘洪滨教授祖传的秘方,“给骨头吃药”等。
节目还将华珏达公司的热线电话400××××8899、4001162200加入广告中,让患者打入电话购买。
在电视媒体上对上述产品进行宣传后,如果有患者打入电话,华珏达公司话务员就以指导老师、“健康顾问”等名义销售“御医风痛方”和“药王风痛方”,在电话中宣传时亦称两种产品为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