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条
厦门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考试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考试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厦门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厦门大学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厦门大学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面向全国各省招生。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份生源数量、教育资源享有情况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编制招生计划。2025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厦门大学录取的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单招、强基计划考生,不占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
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四条
厦门大学本科招生专业情况请参阅《厦门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专业设置方案》。
第十五条
厦门大学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规则和报考生源情况等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
第十六条
厦门大学认可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招生,以及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且符合厦门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置专业级差。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本科普通批次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考生投档的科类或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