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汕头中院表示,虽然不能苛求正中珠江在某一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但宜华生活连续多年如此大规模财务造假,在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
,媒体即能发现其财务状况不正常的情况,发布了有质疑意见的新闻报道,而作为专业审计机构,正中珠江竟未能识别和评估宜华生活如此多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则很难被认为保持了职业怀疑和履行了注意义务。
而本案正中珠江对其抗辩主张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故应认定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依法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广发证券无需担责
汕头中院驳回原告投资者关于要求广发证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6年宜华生活以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理想家居作为收购主体,采用支付现金方式通过法院方案收购在新交所上市的华达利100%股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广发证券受聘担任宜华生活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进行持续督导,陆续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及持续督导报告书。
广发证券在一审判决中无需担责,汕头中院给出了解释:
第一,
上述重组项目本身与本案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并无关联,重组项目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二,
广发证券作为重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并非案涉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制作或审计机构,对重组项目之外的公司报告或资料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案涉宜华生活的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广发证券有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及准确性。
第三,
正常的投资者亦没有理由以仅承担重组项目持续督导职责的机构所出具的意见报告内容,去衡量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据此进行投资。而在广发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报告书中,也声明持续督导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
第四,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及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在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关注的重点仍是重组项目的相关情况,期间所做出的意见报告,显然不应当作为判断上市公司全面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的依据。
汕头中院表示,广发证券既没有参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对于案涉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事实,亦不具有重大过失,原告请求广发证券承担本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宜华生活多年实施重大财务造假
2021年11月3日,宜华生活发布《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1、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宜华生活通过虚构境内销售业务、高报出口货物销售额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98,105,723.47元、2,140,289,921.25元、2,012,100,540.10元和641,036,634.73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32%、26.68%、27.18%和12.22%。
按照境内销售实际虚增利润以及按照外销平均毛利率估算境外销售虚增利润,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宜华生活分别虚增利润773,082,765.38元、868,741,686.49元、906,332,396.58元和230,590,983.74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88.24%、98.67%、192.78%和9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