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
一、医院诊疗行为分析
1.CT检查时出现的失误属于诊疗失误。
CT检查属于重要的辅助检查措施之一,医方对患者进行CT检查的过程,是重要的诊断过程,是诊疗措施的一部分,医方在CT检查时出现的失误属于诊疗失误。
2.医方CT检查时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高度谨慎,随时注意患者的安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更应当及时向患方具体说明医疗风险、高度警惕安全隐患的发生。患者有偏瘫病史,右侧肢体活动不便,医方在检查前、检查中以及检查床退出时,均应高度注意患者右侧肢体的安全。本案医方CT检查人员在按动退床按钮前未对患者的右侧肢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退床时患者的右上肢被卡在检查床与设备的缝隙中,出现右肱骨骨折。医方CT检查时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此同时,患者家属是患者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其对被监定人的病情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也有责任密切关注患者的安全。所以,如果医方退床时患者家属在CT检查室内,则患方也应对患者的右肱骨骨折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鉴定人认为医方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着CT检查时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之过错,这一过错与患者出现右肱骨骨折之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责任程度为:
1.医方退床时患者家属在CT检查室内:
医方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16%-44%;
2.医方退床时患者家属不在CT检查室内:
医方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56%-95%。
二、伤残等级
患者白某右肱骨下段骨折,自2023年1月19日伤后至今已超过12个月,骨折线清晰,断端分离圆钝,骨折后未愈合造成骨不连接诊断成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其致残程度为八级,致残率(赔偿指数)为30%。
患方对于鉴定结论不认可,认为医方应承担100%责任。家属指出,家属没有义务或能力制止退床进程,不具备也没有任何理由具备相关操作的知识。医方没有做到对特殊病人事前的关注,对于这种肢体无力的人应该是有防护的但没有做到,事后没有做到安全评定、野蛮退仓,即使家属在场,也没有义务和能力制止这个过程;鉴定机构的回复里面提到了及时提醒和制止医方的某些操作,骨折的发生是某个瞬间,家属根本没有这个能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结论,判决
医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医方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医方称结合患者身体情况可推定其家属在场,但就其该项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相关规定,CT室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医方作为相关监控录像的保存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