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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强案辩护手记一:“法”与“不法”在本案中界限清晰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0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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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说,尽管孟永清有重大盗窃嫌疑,但案发前,公安部门没有部署抓捕犯罪嫌疑人孟永清的任务,也没安排邢志强抓捕孟永清,想说明什么呢?人民警察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员、有可能携带赃物的人员,都可以进行盘查,这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权力,也是其职责所在。难道邢志强在乌兰花水库大坝上跟朋友打靶,不是在工作期间,就没有这个职权吗?他当时是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是刑警部门,就没有这个权力了吗?当然不是。哪怕他下班了,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形迹可疑的人员,都有这个职权,并不需要谁部署或谁安排。面对突发情况,警察随时随地都可以履职,也应当履职。

而且,当时的孟永清,应该在监狱(少管所)服刑,怎么会出现在案发现场呢?原一审的时候,公诉人出示情况说明,说孟永清是因为腰椎间盘突出, 1994 7 11 月保外就医,但案发时已经是 1995 6 月,早就超过了保外就医的时间,那就是脱逃啊。现在发回重审,公诉人又出示新的情况说明,称其 1994 7 月至 1995 6 月是请假看病。什么病呢?什么病可以让一个判刑 15 年的人,由他父亲写个保证书就可以出去,以看病的名义在外面活蹦乱跳地,开着疑似贼赃的摩托车招摇过市?如果是所谓腰椎间盘突出,怎么没有一份就诊记录,没有一次住院记录,也没有任何治疗的证据?甚至在 1995 6 月,孟永清都死了,少管所还在继续着其请假的记录, 7 月请假, 8 月请假, 9 月请假……这不是“纸面服刑”是什么?这不是脱逃又是什么呢?如果一个顶格判了重罪的服刑犯,在外面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盗窃加脱逃,会处以什么样的新的刑罚呢?别忘了 1995 年至 1996 年正值严打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打击的两类犯罪就是强奸罪和盗窃罪,邢志强就是在 1996 年因为屡破盗窃案获得严打先进个人的。因此,四子王旗公安局后来在四公字( 1995 )第 27 号文件中认定孟永清是“亡命之徒”,说他想“鱼死网破”是有依据的。

于是我们就能理解邢志强当时遭遇的凶险境况。根据证人王某柱的陈述,他们遭到了孟永清的激烈对抗、冲撞以及侵害,孟永清一手拿着刀,一手握着摩托车的油门,从斜坡上加速冲下来,言语针对警察,试图撞死邢志强,若不是及时躲开,邢志强有可能当场负伤。所以邢志强跟王某柱 说,这个孟永清肯定有事,或许背着什么大案,否则不会这么穷凶极恶。如果邢志强是一个自私的明哲保身的人,也许就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他却在强烈的责任心的驱使下,只身去追孟永清。我在庭上发问时问过他,对方有凶器,你当时为什么不带任何武器就去追他?他说,“因为我是人民警察!”这句话振聋发聩。

在乌兰花水库附近的小树林,赤手空拳的邢志强就遭受了孟永清的凶狠攻击,身中一刀,鲜血染红了整个警服。这一刀,本来是奔着邢志强的前胸去的,因为他本能的躲闪,刀子深深刺中了其左后肩,若不是肩胛骨挡着,就可能刺中心脏,危及生命。从卷宗中显示的照片可以看出来,虽未造成邢志强的致命伤,但却是致命部位,而且伤势严重,包扎后其实仍在出血,整个左手无法正常活动。这是孟永清对邢志强的第二次不法侵害,是行凶。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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