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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账户推出,将引发财富管理行业巨变!

五道口金融沙龙  · 公众号  ·  · 2019-07-23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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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这一思想,所有具备证券特征能够发挥证券职能的事物,不管名义称呼是什么,都是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就是典型。证券和一般金融产品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有较高的标准化程度、更充分的信息披露、中央登记托管、便利交易的基础设施,这些最终的目的都是让证券能够形成活跃的二级市场。

04
信托成为证券后,银监会将拥有自已掌握的资产证券化体系

我国当前的两大资产证券化体系:

  • 一个是由人民银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 一个是由证监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这两个资产证券化体系,基本上都是采取了美国ABS(MBS)的模式,也就是先有基础资产,然后再打包发行证券的模式。 笔者将这一模式称为资产打包发行证券模式,将其归类为投行业务 在国外,这类模式主要适用于房贷、车贷等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而在我国,

在美国,还有一种资产证券化模式, 就是CDO模式 。CDO虽然规模相较MBS和ABS的规模要小很多,但是非常重要。因为,很多MBS和ABS产品中的评级较低的劣后级,很多都是由CDO购买的。没有CDO,很多MBS和ABS可能都无法成功发行。

CDO模式是先设立产品募集资金,然后再由CDO的管理人购买信贷资产。我们看到,这种模式和基金非常相像。

和基金不同的地方有几个方面:

  • 一是这类产品既可以购买债券等证券产品,也可以购买贷款等非证券产品(在中国接近非标产品);

  • 二是,CDO通常有结构分级,并且有评级,有较为活跃的交易流通市场。

基于CDO的这两个特征,笔者将CDO称为另类资产基金,将其模式称为另类资产管理模式。在美国CDO的基础资产包括工商业贷款(CLO)、债券(CBO)、其他结构化产品(SFCDO)、CMBS、REITs等等,包罗万象。这些基础资产的特性是标准化程度不高,异质性强,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需要专业的资产管理人进行管理。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至今,资产证券化产品无法突破强主体信用的增信,实质上已经变成“债券第二”,可以说差强人意,一定程度与我国没有正确认识资产证券化,尤其是CDO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有关。

在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推出后,预计监管将会进一步推动信托产品实现中央登记托管,并且可以推断,中央登记托管的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将有更高的要求。有了这些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就变得非常简单。 当前制约信托产品交易的障碍就会解决。

05
信托行业的重要制约之募资与成本,将会突破,财富管理行业受到冲击

有了信托登记之后,高净值客户及机构投资者在开立账户后,就可以像购买证券那样购买信托公司在信托登记公司登记托管的信托产品。并且后续通过变更信托受益人的账户和信托登记托管的账户,就可以实现信托产品的转让了。

当前制约信托行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即募资困难和成本高昂就得到解决。当前,由于没有账户体系,信托公司只能通过柜头交易开展业务,发行信托产品成本的募资成本高昂,无论是通过三方理财公司销售或是自建团队销售,销售成本在达到年化0.5%到1%。

更有甚者当前很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就是凭借自身所掌握的高净值客户资源,反过来控制信托,将信托公司作为自己包装产品的“车间”。信托公司在履行主动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情况下,赚取的收入反而不如销售产品的私人银行。

有了中央的账户体系之后,所有的高净值客户如果都去信托登记公司开立账户,这些资源将从当前分散在各个理财公司或私人银行的手中,集中到信托登记公司,成为公共资源。财富管理行业将因此而受到重大冲击,比如招行私行部门,平安私行部门以及财富团队较大的信托公司如中融等。

06
信托登记制度将会解决银行理财业务在资管新规的困境

现在银保监主席曾在证监会主席任上大力推行资产证券化,从其当时推出的政策来看,他对于资产证券化与现代金融的理解非常深刻,并且隐约看出有系统性的顶层架构设计。信托登记制度只是系统政策的一部分。这个制度结合当前资管新规,构建成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体系。

根据前面提到的莫顿的现代金融理念,即金融本质论。我们分析银行理财,可以发现,中国的银行理财之前的运营模式,在实质上更接近于美国的CDO。银行理财也是发行产品募集资金,然后投向于标准化或非标准化产品。

与CDO不同的是 ,银行理财没有中央的登记托管也缺乏流通交易市场。为了解决流动性问题并且进行流动性套利,银行发展出了“资金池”的模式。这和资产证券化通过证券化赋予产品以流动性,从职能上来讲是异曲同工。由于这涉及违规,在资管新规中被明确制止。

当前银行理财在资管新规下开展业务的重要障碍就是流动性问题。期限错配的限制,使得理财产品投资非标的期限需要与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期限保持一致。这使得理财产品的发行成本大大提高。

信托登记制度正好解决了期限错配受到限制的问题。在信托登记公司登记托管的信托产品,本身在金融实质上就已经接近于证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会被监管认定为是标准化产品。而银行理财投资标准化产品,不受期限错配的限制。

因此,银监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链条将是:

资产端: 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挖掘资金需求方,确定项目。

产品端: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发行信托产品,通过资产收购、信托贷款,形成信托产品。这些信托产品在信托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并且被认定为是标准化产品。

负债端: 银行公募发行短期限的理财产品,并且投资期限较长的信托产品。

从以往的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这一链条相对于当前信托产品面向高净值客户发行的成本而言,能够降低成本3到5个百分点。这一方面是因为变相实现了公募,另一方面则是实现了期限错配,从而获得了流动性套利。

如果严格按照买方与卖方分开的防火墙的要求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创设者,与购买信托产品的银行理财之间,应该为非关联交易,以防范利益冲突。如此,则信托公司相比当前被银行理财作为通道的角色而言,将掌握更多的主导权,逐渐演变成现代的投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充当卖方角色。银行理财则充当资产管理人的买方角色。


附件: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帐户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代理开户机构或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代理开户机构指代办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等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受益权账户实施集中管理。本规则规定的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等业务,受益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开户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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