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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男性被“强奸”案件不时见诸报端。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名男子抢劫“强奸”一位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报》报道称,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法制日报》曾报道称,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猥亵罪侵犯对象从女性到“他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和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对象只能是女性,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该罪侵犯对象的范围发生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学硕士张俏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原来的“妇女”改成了“他人”,这样就将14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进来。若施害者在猥亵他人的同时,也具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实际上造成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的结果,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为何我国法条未将男性列入强奸罪对象?
张俏认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只有男性才能主动地构成强奸罪的实施者,而女性只能是男性的附庸,不可能是性交的主动者,只能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