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
【法院评论】
一、共同饮酒者情谊侵权的理论根据
情谊行为本身并不追求法律上的效果,但并非总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永远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
。
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上,行为人对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原则上不构成侵权行为,除非能证明作为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邻人规则理论,一个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应该考虑受自己行为直接、紧密影响之人的利益。张明楷教授进一步指出,先行行为就是让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排除因他自己的行为而出现的危险是行为人的义务。即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了威胁,该行为人应当承担避免这种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
就共同饮酒人来讲,喝酒的人对同饮者过度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都是先行行为,
如果存在由于身体原因而不能过量饮酒的同饮者或者同饮者已经喝醉,行为人依然劝酒、敬酒的,使得同饮者发生危险(深度醉酒致死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增大,行为人对同饮者就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者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会致饮酒人处于昏迷危险状态,或醉酒人有无其他人陪伴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车辆离开聚处,致使车辆处于失控的危险状态。同饮人醉酒或意识模糊时,共同饮酒者可以根据醉酒的生活经验判断识别,及时提醒、劝告、阻止醉酒者继续饮酒或酒后驾车。承担对醉酒者的注意、照顾、保护等特定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侵权的前提,因此,
同饮者之间既然存在善意提醒与劝阻醉酒驾车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及时劝阻有效制止,导致同饮者发生危险造成损害事实,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共同饮酒者注意义务的合理界定
实践中,共同饮酒者之间
在饮酒中或饮酒后侵权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
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二是
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三是
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
四是
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亲自送醉酒者回家或安排其就近酒店入住);
五是
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对于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责任,共饮者之间是互相负担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需因疏忽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本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鉴于共同饮酒者情谊侵权的特殊性和具体表现形式,十分有必要对共同饮酒者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
(一)内容界定
在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之间不能有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对不会饮酒者切勿苛以过重的饮酒义务,以免超出酒量引发不良后果。对过度饮酒者,必须及时劝告其适可而止,以免发生意外。对深度醉酒者,应及时送医治疗。在饮酒结束后,邀请人或组织者(同时也为同饮者)应对参与饮酒者妥善安置,亲自护送回家或通知家人接送抑或安排就近酒店入住。对酒后驾车行为必须及时有效劝阻,确保饮酒不开车。
(二)判断标准
鉴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共同饮酒者之间基于邻人规则理论相互之间形成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该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也必须合理界定,以使法律对社交行为的干预比较适当。
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准应为可预见性。同饮者之间通常是亲戚朋友同学关系,共同饮酒行为是普通的交往行为,判断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不能适用专家、行业、专业的标准。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