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广东东莞市长安镇一小区出现养蛇引发业主恐慌,林业、公安等部门介入处置。养蛇人饲养百余条宠物蛇,引发业主投诉。林业部门劝告其转移,律师指出养蛇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同时,推出福利活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小区内频繁出现蛇引发业主恐慌
广东东莞市长安镇龙光江南大境小区内多次发现蛇,引发业主恐慌,业主投诉称有租户在小区内大量养殖宠物蛇。
关键观点2: 林业、公安等部门介入处置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介入处理,林业部门调查确认养蛇人饲养的蛇不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引发投诉,公安部门已跟进处理。
关键观点3: 养蛇人已将大部分蛇清走
在相关部门的压力下,养蛇人已将大部分宠物蛇清走,并配合物业开展卫生消杀工作。
关键观点4: 律师指出养蛇需遵守法律法规
律师指出,养蛇需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不扰民、无安全隐患。如用于商业经营,需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小区一般难以满足规模养蛇的防疫条件。
关键观点5: 推出福利活动
为回馈读者,半岛都市报微信公众号推出福利活动,参与分享的读者有机会获得海东东青岛咖啡节门票。
正文
5月21日上午,东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小区某栋25楼进行调查,
养蛇人已将大部分蛇清走,现场仅剩玉米蛇2条及蛇卵10余颗。
工作人员劝告养蛇人尽快将剩余蛇及蛇卵清走,并配合小区物业开展卫生消杀工作。
近年来,小区居民楼内养蛇的新闻并不鲜见,那么居民楼内是否允许养殖蛇?养蛇人需具备何种条件?
东莞市林业局介绍,如养殖受我国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保护的蛇类,应符合两点要求:一是选址要求。根据《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2015),饲养场选址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最短距离不少于500m;二是许可要求。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养蛇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
如养殖的不是受我国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保护的宠物蛇,养蛇人应遵守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林业部门呼吁,想在居民楼内养蛇的群众要严格遵守前述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养殖受我国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根据该个案而言,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宦超越向南都记者进一步介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若所养蛇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部分蟒蛇、毒蛇等),则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否则构成非法养殖。对于非保护类普通蛇种类,法律虽未明确禁止个人饲养,但仍需符合动物防疫法要求,确保动物健康且不传播疫病。若用于商业经营(如繁殖销售),需办理工商登记、动物检疫等手续。
一般来说,城市小区难以满足规模养蛇的防疫条件。
实践中,对于居民饲养一两条非保护类作为宠物蛇的管理比较宽松,但也需确保不扰民、无安全隐患。若大量养殖可能被视为经营行为,则需要更多的许可,比如办理环保审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符合消防、卫生。
对于该个案,租户所养殖的蛇达一百多条,数量显然已经超越了个人正常养殖宠物的范畴,在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和许可证的条件下私自养殖蛇类,均涉嫌构成违法。
此外,从住宅用途而言,民法典第279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案中租客将租赁房屋用于规模性养殖蛇类,该行为明显改变了房屋的居住性质。据此,相邻人也可依法要求租户停止这类商业养蛇行为。
同时,
居民区是人员密集的地方,养蛇可能会引发安全隐患,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伤人或造成恐慌。
若饲养行为对相邻业主的建筑使用或生活、身体造成损害,租客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