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亚洲保理
亚洲保理是前海注册的第一家商业保理企业。凭借积累多年全球化的供应链管理经验, 创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以及跨界互联网金融的视野,亚洲保理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应收账款融资解决方案,让企业将优质应收账款变现,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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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司法大讲堂】判例解读之(2010)浙杭商终字第1086号

亚洲保理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1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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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2 日,买方向卖方另一账户电汇 80 万元,且该款项后期被转入卖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内。另,卖方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09 2 12 日被刑事拘留,并于 2009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至付款日,买方未向保理商指定帐户付款,卖方也未回购货款。保理商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买卖方及担保人分别承担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因其对担保人的担保协议以复印件为据,且担保人否认提供保证的事实,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最终判令买方承担付款责任、卖方承担回购责任。

买方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一)本案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买方与保理商之间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一个是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应分开审理。

(二)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争议管辖法院也不同。买方与保理商无任何合同关系,保理商向买方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买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且一审中买方已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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