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 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大型餐饮等,2018年5月1日正式开始对外营业。其后,长沙某公司陆续在佛山、深圳、广州、贵阳、南宁等城市开设其直营门店。2019年3月21日,柳州市城中区某餐馆(以下简称柳州某餐馆)注册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
原告长沙某公司诉称:被告柳州某餐馆在其被诉餐厅内使用与原告涉案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且其负责人之一曾是长沙某公司关联企业员工,柳州某餐馆明显具有恶意,侵权行为性质恶劣,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柳州某餐馆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
被告柳州某餐馆辩称:长沙某公司涉案餐厅经营时间短以及销售区域、销售对象范围有限,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涉案餐厅目前不能称之为知名商品,其影响区域仅限于长沙市。长沙某公司涉案餐厅装潢是以老长沙社区为原型,而老长沙社区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因此,涉案餐厅在整体设计、风格基调、空间布局等方面均不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柳州某餐馆系独自创立完成,设计理念和素材来源于老柳州城市传统阁楼风格,再现的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老柳州的建筑风格、风貌和生活场景,两者所展现的地方风格也是不同的并且有显著的区别,在装潢上不存在相似之处,不
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不存在侵权行为,柳州某餐馆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沙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大型餐饮等。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36号海信广场柜位的涉案餐厅由其开设,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开始对外营业。其后,长沙某公司陆续在佛山、深圳、广州、贵阳、南宁等城市开设其直营门店。长沙某公司涉案餐厅是其设计团队以八十年代“老长沙”社区为原型,融合长沙地区的特色文化元素,并参考了到全国各地进行走访、考察的结果,经过长期创意设计,投入巨额创意成本打造而成的,并且还设计了相应的服务用具、服务人员服饰等配套用品,最终形成了以八十年代“老长沙”社区街景、生活场景为特色的特有整体经营风格。涉案餐厅装潢在空间结构、店内景点场景、招牌、服务用具、服务人员服装以及其他物件细节等方面具有显著性特征。长沙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宣传推广涉案餐厅及品牌等投入了一定的财力资源等,通过采取网络平台、手机app、举办展览、发布会、户外广告、商业演出、第三方合作等各种方式进行广泛、持续性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另查明,袁某与原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并于2018年底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