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负面清单使用情况提交与报备
数据处理者按照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应在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
所在地
数据跨境服务中心提交负面清单使用材料并报备数据出境情况。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报备的需要向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说明延期报备的理由,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备。
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
2
);
5.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
3
);
6.
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4
)
(二)负面清单材料核验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接收数据处理者负面清单使用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并报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上海市数据局。
经核验通过的,由相关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数据处理者反馈。未通过核验的,相关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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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通知数据处理者进行整改,数据处理者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负面清单终止使用
数据处理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注册地迁出
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
数据出境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经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认后告知数据处理者终止使用负面清单。数据处理者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应当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跨境流动工作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数据跨境流动,如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负面清单咨询
在负面清单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技术等问题,数据处理者可向所在地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机构咨询并寻求支持(附件
5
)。
三、注意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数据局联合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市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负面清单的落实情况和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违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四)如相关领域已发布数据跨境场景化操作指引,有合规化需求的数据处理者可按照操作指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
附件:
1.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材料要求
2.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3.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情况说明(模板)
4.
承诺书(模板)
5.
数据跨境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材料要求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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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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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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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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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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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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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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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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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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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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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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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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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
|
影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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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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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模板见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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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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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情况说明
(模板见附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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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中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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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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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模板见附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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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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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用线下方式提交材料的数据处理者,需同步通过光盘提交相应电子版材料。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本人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