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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迎“转机”,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道可特法视界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9-1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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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第三季税收政策解读会问答环节中称,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当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局的上述说法,创投基金税率最高可达35%,相比于目前多数地方政府征收的20%的税率,税负增加了七成,还有说法要求补缴往年所得税,数额高者补缴税费可达亿元,创投圈因此一片哗然。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20%比例税率。但是,尚未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调整,未对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等加以修正和明确。

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整体不增。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合伙型基金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一) 法律法规

(二)地方性规定

通过上述整理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合伙企业中自然人所得税中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具体范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规定了合伙企业收入减去成本等费用后,作为投资人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法律法规层面, 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分配至投资者个人的,属于个人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征税。在地方规定层面,地方政府根据各自情况作了“细化”规定,大多规避经营所得,采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征税。

争议内容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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