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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擅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近似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5-03-29 19:59

主要观点总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伊美斯化妆品私人有限公司与开云零售(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三被告的再审申请。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Aesop伊索”品牌产品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原审被告使用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文章介绍了基本案情、法院判决、裁判要旨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伊美斯化妆品私人有限公司为澳大利亚高端护肤品牌“Aesop伊索”的所有者。

自1997年起,“Aesop伊索”品牌产品使用特定的包装装潢设计,已深入人心,并与品牌紧密关联。

关键观点2: 被告生产、销售的“Anruz安润适”品牌洗护香氛产品使用了与原告“Aesop伊索”品牌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

许多消费者认为两者包装装潢相近。

关键观点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要素简单,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但二审法院认为伊美斯公司的包装装潢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关联。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美斯公司的构成近似,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定驳回三被告的再审申请,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近似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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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要素简单,本身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此外,原告依据(2018)最高法行再18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主张原告的“Aesop伊索”品牌产品在2006年1月25日之前在中国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审法院认为,该判决书仅认定在2006年1月25日之前,“AESOP”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某个品牌的商标知名度并不等同于该品牌下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


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标签排版、颜色搭配与“Aesop伊索”品牌产品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最终 判决驳回伊美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伊美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撤销 一审 法院判决, 认定 被上诉人开云零售(深圳)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在其制造和销售的 ANRUZ安润适 品牌洗护产品上使用与 Aesop伊索 品牌产品由棕色瓶身、黑色瓶盖及黑白相间的文字标签所组成的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包装; 开云零售(深圳)有限公司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伊美斯 公司 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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