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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经给南京丰盛集团融资30亿,财顾费2.3亿,获刑6年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3-2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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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小军接手该笔业务后主要联系了宏源汇智公司落实项目的资金方和过手方,以安徽国元作为信托通道和放款单位,确定了融资各方的利率。为确保自己的收益,吴小军将自己的收益通过两部分拆分实现,一部分由来恩公司和丰盛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一部分由来恩公司和安徽国元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在吴小军的斡旋下,丰盛集团所需的30亿融资项目分别在2012年11月,由丰盛科技与安徽国元签订了8亿元借款合同;2012年12月丰盛科技和安徽国元签订了12亿元的借款合同;2013年1月丰盛投资集团和安徽国元签订了10亿元的借款合同。在这三笔借款合同的同时,丰盛集团下属的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来恩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在相关一揽子借款协议中,来恩公司又与安徽国元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


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吴小军及其指定账户共计13105.8万元(预扣税款814.2万元);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安徽国元信托共支付来恩公司财务顾问费共计10013.979453万元。 吴小军共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23119.779453万元。

被告人 吴小军 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2年6月份,经省农行营业部经理王某3介绍认识季某1,第一次见面双方表达了合作意向。7月份,季某1安排人员向农银国联报了两个项目,其认为六合文化城项目比较好,就以农银国联名义向农银北京投资管理公司上报。当时是以“优先劣后”方式报批立项的。上报后,总部要求补充了一些材料,但到8月份左右没有同意立项。10月份,季某1表示丰盛集团年底前想融资30亿元,其表示通过农银做不了,可以采用“买入返售”模式。之后为30亿元融资一事与季某1保持联系。10月底的一天,季某1与其在健康会所面谈,双方明确以买入返售方式实施30亿元融资项目。其表示通过农银做不了,其可以利用其它途径,采用“买入返售”模式,如果季某1能够落实兜底银行的话,其可以负责落实资金方、信托通道和过手方。季某1表示认可。后季某1联系渤海银行作为兜底银行,其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吉副行长介绍了买入返售的模式。同年11月上旬,季某1告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先做8亿元兜底。与此同时,其通过省农行吴某介绍联系了北京宏源汇智业务负责人胡某2,请胡某2联系资金。渤海银行同意先做8亿元兜底后,其告知胡某2兜底银行已经落实,并按照胡某2要求提供了融资方案、信托文件等资料,其中企业方面的基本资料是其让李某2准备,有关丰盛控股的资料基本沿用做六合文化城项目的资料。最终,胡某2联系了重庆农商行作为资金方,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作为过手方。其联系安徽国元作为信托通道。11月中旬,渤海银行提出可以做兜底,但需要另外一家银行作为名义兜底。其马上将这一情况告知了胡某2,于是宏源汇智找了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作名义兜底,然后再由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向民生银行出具保函。具体是民生银行的张某2通过其,与渤海银行对接。11月28日,丰盛科技与安徽国元签订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当天来恩公司与丰盛签订了顾问协议。11月30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按照信托合同向安徽国元划款8亿元,安徽国元当天把钱划给丰盛科技。借款成功后,丰盛向来恩支付顾问费,丰盛把相应利息打给安徽国元后,安徽国元也按照协议向来恩公司、宏源汇智等单位支付顾问费。第二笔12亿元融资与上述过程类似,只是在用款成本上略有调整,合同签订时间是12月25日,过手行改为兴业国际信托。第三笔10亿元融资与上述过程类似,合同签订时间是2013年1月11日。

其任农银国联总经理期间,曾做过几笔融资方面的顾问业务,如熔盛重工12亿元融资项目,苏宁集团财务顾问项目等。但业绩归北京总部。


应收账款融资


存量债券明细



财务报表





2 、苏宁集团 10 亿元融资,财顾费 7800


被告人吴小军还帮苏宁集团融过资,也拿了近亿元财顾费。其在担任农银国联总经理期间,利用本公司与苏宁集团接洽并提供融资服务的便利,得知苏宁集团有10亿元融资需求,遂安排工作人员周某2以苏宁集团需融资5亿元项目立项上报北京总部。在北京总部作出暂缓决议后,被告人吴小军个人决定私下运作苏宁集团融资项目。吴小军联系了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并由该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大连银行作为出资行,安徽国元信托(以下简称安徽国元)作为信托通道。2012年7月19日,苏宁集团与安徽国元达成借款10亿元的借款合同 ;相关各方也分别达成资金信托合同。吴小军通过其朋友黄某控制的如皋港务集团下属中港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宁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2012年7月和9月,苏宁集团依照约定分别将5000万和3500万财务顾问费汇至江苏中港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有580万元通过江苏金海岸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直接汇至吴小军账户,剩余款项中的7220万间接通过吴某账户交付给吴小军(江苏中港公司扣除税款700万),吴小军非法获取顾问费7800万元。


证人张某1(苏宁控股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副总监)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 吴小军 以农银无锡名义帮苏宁融资3亿元,资金通道方是安徽国元,财务顾问是农银无锡。做成3亿元之后不久, 吴小军 带他的业务团队到苏宁来洽谈融资业务。当时, 吴小军 向农银国际北京总部上报的立项是5亿元的资金需求,后 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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