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侦案审
苏州刑侦案审法律学人交流平台,传递刑事法律资讯,探讨刑事实务案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判“补植”更盼“复绿” ·  14 小时前  
铮哥职业打假案例知识库  ·  关于梁氏溃疡散是否为假药的补充证据说明 ·  昨天  
铮哥职业打假案例知识库  ·  关于梁氏溃疡散是否为假药的补充证据说明 ·  昨天  
京检在线  ·  《检察日报》头版 | ... ·  2 天前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同一债权多重转让时受让人权利冲突的处理 ·  2 天前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同一债权多重转让时受让人权利冲突的处理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以法之名 陪你同行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侦案审

王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4 15:18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辩护
〔辩护策略〕
本案被告人王某被控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如果仅探讨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构成要件相异的地方很多,但是,抢劫致人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方面,而其他构成要件无异。辩护人认为,仅凭被告人供述和犯罪现场附近发现的一个苹果残骸上的 DNA,就认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辩护观点及论证〕
一、关于主观方面
(一)缺乏证据证明抢劫罪的犯罪故意
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王某 “见被害人金某孤身行走,顿生抢劫念头,即从金某后面捂其嘴,并将其拉向路边草丛中,用金某随身携带的厂牌上的挂绳将其双手反绑,然后从其携带的挎包中抢劫了人民币约三百元”,意图说明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但辩护人认为,上述内容缺乏证据支撑,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某对其是否实施了抢劫行为,前后供述不一致,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情况。庭审前,被告人王某供述过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又辩解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两者相互矛盾,无法得出其具有抢劫的故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符合本案案情与常理,不应采信。诚如起诉书中所称,被告人王某为了三百元向被害人实施了抢劫行为那么被告人王某为何仅劫走三百元,而留下比三百元更有价值的品牌手机?既然被告人可以拿走被害人金某包里的三百元,为什么不能拿走被害人包里其他更有价值的物品?很显然,这不符合常理。
被告人王某供述自己从被害人金某包里劫取三百元,但对于这三百元的去处,含糊其词,不能说明。此事实本身无法印证其供述的抢劫行为,亦无法证明其有抢劫的故意。
(二)缺乏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王某关于故意杀人部分的几次供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与事实不吻合,不排除是诱供的结果。
1.案发时间相异:被告人供述是2010年中秋后的一天(大约在2010年10月);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案发时间为2010年7月。
2.关于被害人描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人供述被害女子身穿白色衬衫、黑色短裙;而案件事实是,被害人身穿黑色衬衫、黑色短裙。
3.现场物证不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携带的挎包为“有点黄色的皮质包”,一个白色塑料袋里装有五六个苹果;但是,案件事实是没有白色塑料袋。
4.有关被害人的死因不符:被告人供述是其用小刀捅死被害人;而根据鉴定意见,被害人系先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使重度颅脑损伤,后又被刺切器刺中脖子右侧总动脉致使其失血性休克,上述行为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
二、关于客观方面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  ·  判“补植”更盼“复绿”
14 小时前
铮哥职业打假案例知识库  ·  关于梁氏溃疡散是否为假药的补充证据说明
昨天
铮哥职业打假案例知识库  ·  关于梁氏溃疡散是否为假药的补充证据说明
昨天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同一债权多重转让时受让人权利冲突的处理
2 天前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同一债权多重转让时受让人权利冲突的处理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以法之名 陪你同行
2 天前
站长那点事  ·  【段子】顶级理财就是以诚相待
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