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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死死外面,别上我家来!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7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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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日前报道了一起 《女子因情绪低落在朋友家自杀,家属状告对方获赔8万余元》 的案件。


又见一个“有毒”判决。


首先事先声明,因为大家都没有看到案件材料,也没有看到判决书,所以所发表的评论也是基于法制日报所披露的案情。


一般我们与朋友相处时,需要对朋友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都是因为一方有积极的作为而引起的。比如,因为劝酒,导致朋友出事的;带朋友去登山、潜水等,致使朋友发生意外的。


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他家做客,确实有保证她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芳芳系发生意外,陈先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据报道披露,芳芳是一心求死,才从陈先生家跳楼自杀,自己想死,还怎么能让别人承担责任呢?法院要让陈先生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笔者想到“车撞人”的司法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在“车撞人”情形下,机动车方负事故全责、主责、同等责任、次责及不负事故责任所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比例依次为100%、80%、60%、40%及10%,非机动车方违规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通行引发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不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仍承担5%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如何,“车撞人”,开车的一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因为开车承担的安全责任要比行人大。但有两种不用赔偿的情况,一是“碰瓷”,二是被撞的人一心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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