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含在补贴机制中的绩效考核
1.关于车公里的绩效考核
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标准(发车间隔、兑现率、准点率等)和政府的要求制定行车组织计划并组织运营。为保障基础设施服务及公共利益,市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公司调整行车组织计划,项目公司也有权和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出行车组织计划的调整要求,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各年度实际车公里数(运营里程)较约定车公里数出现的差异,对差异部分计算可变成本的增减额,作为实际车公里数相对约定车公里数变化时的补贴调整额。
按照上述补贴机制安排,政府将在运营期对项目公司实现的列车走行公里数进行绩效考核。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补贴金额的多少,与实际的行车公里数直接挂钩。
2.关于客流量的绩效考核
项目对于客运收入设置基准收入要求。当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该风险由项目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行承担;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超出基准收入的部分,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分成,实现利益共享。
按照上述补贴机制的安排,政府对项目公司是否实现合同约定的客流进行绩效考核。项目公司的实际收益将与客流实现率直接挂钩,如项目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客流实现率差,项目公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收益水平将受到影响。
3.关于非客运业务收益的绩效考核
项目对于非客运业务收益设置基准收益要求。如项目公司实际非客运业务收益低于目标要求,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超出基准目标以上的部分,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分成,实现利益共享。为激励项目公司充分发掘项目潜力,增加非客运业务资源开发效益,非客运业务收益越多,项目公司分成比例越大。
按照上述补贴机制的安排,政府对项目公司是否实现合同约定的非客运业务收益进行绩效考核。项目公司的实际收益将与非客运业务经营状况直接挂钩。项目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非客运业务效益差,项目公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收益水平将受到一定影响。
4.投资控制的绩效考核
拟定项目全部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同步实施工程等由政府组织实施和负责投资控制;该部分工程(工作)投资全部由项目公司据实支付,投资超支或节约由政府在项目完工并投入运营后的一定年份内通过专项补贴调整方式予以解决。
项目其他全部工程,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以及项目涉及的树木伐移、管线改移、交通导改等工作交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和负责投资控制。对于经政府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减变化,经双方确认的属于设计工程量变化所导致的投资变化,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源自政府方面工程优化建议所产生的投资节约,由政府在项目完工并投入运营后的一定年份内通过专项补贴调整方式予以解决;除此之外,项目其余投资由项目公司承担全部的投资控制责任和风险,并享有投资节约的效益。
上述投资控制机制将在政府补贴中以专项补贴调整的方式体现,若投资差异为负值,政府补贴相应扣减,投资差异为正值,政府补贴相应调增,体现出对于投资控制的绩效考核,且与政府补贴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