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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权全球治理观察

腾讯研究院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25-04-2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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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框架:行政、司法、立法三重路径并行推进下的治理模式
美国版权局承担着版权注册的职能,使得其不得不直面利用AIGC工具创作的内容能否加以版权登记的现实挑战。截至2024年9月,美国版权局共裁决了 四起AIGC版权注册行政案件 :包括2022年2月14日“最近的天堂入口”案、2023年2月21日“黎明的扎里亚”案、2023年9月5日“太空歌剧院”案、2023年12月11日“SURYAST”案,并均拒绝认定利用AIGC工具生成的内容具有可版权性。与此同时,为了系统性地回应AIGC对版权登记带来的挑战,美国版权局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括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
自2022年11月3日,GitHub代码工程师起诉微软、OpenAI未经授权利用其代码训练AIGC产品Copilot以来,目前美国在AI版权领域发生了几十余起诉讼争议。原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 个体版权人 ,例如开源代码作者、书籍作者、画家等;二是 专业公司和机构 ,如视觉图片库、音乐出版商、新闻集团等。鉴于美国司法周期较长,生效判决短时间难以出台,因此不会直接对当下AI版权规则产生实质性影响。
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高度重视AI版权问题,通过召集听证会的方式,讨论大模型的发展应用对既有版权规则带来的冲击,进而评估后续修法的必要性。从2023年5月17日到2024年4月10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召开了五场“知识产权和人工智能”听证会。2023年5月17日,众议院召开了第一场听证会“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第一部分——人工智能与版权法的互操作性”;2023年6月7日,参议院召开了第一场听证会“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第一部分——专利、创新与竞争”;2023年7月12日,参议院召开了第二场听证会“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第二部分——版权”;2024年2月2日,众议院召开了第二场听证会“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第二部分——人工智能时代的身份”;2024年4月10日,众议院召开了第三场听证会“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第三部分——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和创意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整体观察:产业实践下的“被迫应对”与治理逻辑上的“顺势而为”
虽然表面看来多少有些“被迫应对”的意味,但美国作为本轮AIGC技术变革的缘起地,对于AI版权问题的治理回应存在强烈的现实基础。首先,伴随ChatGPT、Midjourney等全球最早一批AIGC产品在美国上市应用,版权人也随即发起了针对AIGC厂商的版权侵权诉讼。美国各州法院不得不回应模型训练阶段与内容输出阶段的相关版权侵权问题。其次,伴随AIGC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将其应用到内容生产过程并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作品登记。
一方面,不同于欧盟监管制度先行的逻辑,美国借助司法实践回应AI版权领域争议的思路,实际上是产业发展到达一定阶段后水到渠成的顺势而为。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版权案件的审判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因而诉讼事实争议与多方利益诉求可以得到充分沉淀,不至于司法判决过早出台对产业发展造成直接影响。与此同时,通过司法实践中众多AI版权案件的裁判,可以凝聚各界的共识,为后续立法规则的出台积累基础。
另一方面,美国版权局就AI版权问题的一系列应对举措,实际也体现出被迫应对下的顺势而为。相较于其他国家,在美国作品登记对于创作者群体来说是一个必备过程。因为根据美国版权法, 登记是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基础 ,并且是主张法定赔偿和律师费的前提条件。鉴于版权侵权赔偿证明的特殊性和困难性,在美国绝大多数原告都是请求法定赔偿。由此,涉及AIGC的创作内容被提交到美国版权局,被审查能否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加以登记。
此外,美国版权局于2023年8月30日公布了“关于版权和人工智能的调查通知”,将基于各界的反馈意见,发布官方的“版权和人工智能报告”,作为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及监管执法的依据。此次公开调查共收集到意见超过一万条,受众包括权利人群体 (作者、作曲家、画家、出版商等) 、科技公司以及学者、律师等。2024年7月31日和2025年1月29日,该报告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已发布。
(三)倾向选择:“等等看”不失为各界共识难以短期内达成时的最优选择
全球AI领先地位的客观现实,一定程度表明美国现有的AI版权规则并未束缚其产业发展。一方面,这与美国极具包容性的版权法制度密切相关。合理使用“四要素分析法”的存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模型训练在美国处于灰色而非黑色地带,无需迫切的制度修订而只需在司法实践中凝聚共识。另一方面,除了发达的AI产业外,美国也有着强大的内容产业。因而,对于涉及技术方和内容方利益切割的版权政策,美国立法保持着一种高度谨慎的姿态。根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相关报告数据,核心版权产业占美国整体经济的规模一度接近8%。
从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2023年至2024年的五场听证会所发布的内容来看,目前各方对于AI版权治理议题的观点态度冲突仍十分尖锐。在难以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或许美国国会所称的“尚未做好立法准备”和“无需立法修改”的回应,以及发言代表的“等等看”态度,也是一种偏向产业自治的最优选择。例如2024年4月10日,众议院召开了第三场“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第三部分——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和创意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听证会,实际上对美国版权局前期一味否定利用AIGC创作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反思。听证会指出区分“AI自主生成的内容”和“AI作为工具增强人类创造力形成的作品”的重要性,并表示版权法不保护AI辅助创作的内容可能会破坏推动创新的内在激励结构。

三、日本:应用导向下的行政指导与规则细化模式

(一)规则体系:以著作权法既有规定为基础出台一系列行政指导意见
从政策角度来看,日本《著作权法》的制定历史具有高度重视新技术应用与规制的传统。2018年2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在第30条第4款设置了新的合理使用条款——“不以欣赏作品原有价值为目的的利用” (非欣赏性利用) 。日本文化厅在解读文件中阐释了该条款的修法背景:日本希望通过出台政策方针来促进国内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第四次产业革命相关的技术创新。日本国内认为AIGC模型训练可以适用上述“非欣赏性利用”的责任豁免,符合该条款列举的“用于信息分析的情形”和兜底性的“在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作品表达所进行的不被人类感知和识别的使用情形”两项要求。
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日本社会各界对于 开发和应用AIGC模型的相关行为是否会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到不当损害 ,表示出强烈的担忧。为此,日本文化厅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2月29日之间,密集就“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相关问题”召开了7次讨论会,并梳理了各界对于AI版权议题的关注重点。
在“AI开发阶段”,著作权人的担忧主要是针对AIGC厂商“擅自将作品用于AI开发和学习”以及“学习盗版等违法上传的内容”;与之对应,AIGC厂商的担忧则主要是“进行模型开发学习时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不明确”。在“AI生成阶段”,使用者的担忧主要是“来自同行的讥讽,例如不投入智力创作就生成作品并推广传播”以及“担心AI生成内容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围绕上述问题,日本版权行政机关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向各界阐释《著作权法》在AI领域的具体适用要求,相关指导意见主要包括,2024年3月,日本文化厅发布的《关于AI与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意见》; 2024年5月,日本内阁发布的《AI时代知识产权研讨会中期总结》; 2024年7月,日本文化厅著作课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事项和指南》。
(二)治理特征:依靠行政机关的细化指导以明确AI版权规则的落地适用
应当说,在AI版权治理领域日本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展示出了极大的规则勇气,是唯一在细化规则和落地执行层面给予明确性回应的国家。但日本明显不是借助于修改本国著作权法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而是通过行政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 ——阐释著作权法在AIGC技术背景下的适用来加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新《著作权法》修正案于2023年5月17日通过参议院表决,但未对AIGC问题作新增回应,一定程度上说明日本对于AI版权治理的逻辑更倾向于依从现行著作权法的“解释论”而非变革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论”。日本文化厅著作权课承担起对于AI版权细化规则的制定责任。2024年3月15日,日本文化厅发布了《关于AI与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基于AI产业中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以及使用者等各角色的行为及其关系逐渐明晰,以及各方主体目前都对AI版权领域行为的合规性表示担忧,有必要具体阐释著作权法应对AI问题的基本态度并为产业界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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