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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3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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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行政法规“Amendment of the patent”对AIA第316条第(d)项作出进一步规定:1.明确专利权人只有一次提出修改的权利,除非PTAB规定了具体截止日期,否则不得晚于其提交答复之时,即其截止期限为局长决定启动双方复审程序之后的3个月内。2.此修改不对所涉及的不可专利性基础做出回复;不得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3.“合理数量的替代权利要求”,这里预设的是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仅需用一项权利要求来替代,专利权人可阐释替代的必要性来进行反驳。4.对于每一项修改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都应当阐明其能够得到原始说明书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现有的IPR程序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涉及字体和页数要求、证据要求,另外对额外取证也提出了一些调整。对于递交替代权利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特别强调了专利权人必须证明替代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有效的,并且替代权利要求的范围比原先的权利要求要窄。这些新法规已于2016年5月2日开始生效。如下两个案子对于理解IPR程序中的修改要求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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