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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说,“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真正”二字的意思就是原来核准制下信息披露还有
不尽如人意
的地方,不能照搬照抄原来做法。当然,不仅科创板、注册制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信息披露也同样重要,这方面需要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信息披露是股票市场的“名”,非常重要,但股市不是故事会,不能光靠嘴皮子就把日子给过了。易会满主席上任的时候说资本市场是融资市场,也是个投资市场。融资市场好理解,上市公司IPO、再融资,都是向资本市场伸手要钱。人们对投资市场误会就比较深,觉得所谓价值发现、低买高卖就是投资,这是不对的。投资市场的意思是,上市公司从投资人那里融资以后通过发展业务赚到了更多的钱,以分红的方式回馈给投资人,这是股票市场的“实”。
没有分红,买股票就没有投资的意味,只剩下纯粹的投机。投资人买了股票,只能指望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投资人,击鼓传花。换种说法,就是只能指望割别人当韭菜。但割来割去,大多数人发现自己才是那棵韭菜。上市公司只从市场上拿钱而不给回报,这也不叫融资,叫圈钱,割韭菜最狠的就是这样的上市公司。有的上市公司故事讲得很好,多年净利润增长,常年再融资,几年融几十亿,分红区区几千万,然后到某一年,出了问题一下子亏损几十亿把多年利润亏完。这种股票说难听点就是老千股,财务报表再靓丽都必然是假象。
没有投资功能的股市,投资者收不到什么分红,只能靠股价上涨盈利,就会有各种乱象。比如出现了一些流氓股民,买了股票以后就四处替上市公司吹牛,每天编100个理由为什么股价要涨,还怂恿上市公司自己吹牛、搞资本运作,期望别人相信这些鬼话,高价接盘他们手里的股票。一旦有人曝上市公司负面,就群起而围攻,生怕坏了他们的好事。其实,如果是正常提供分红回报的上市公司,投资人甚至巴不得股价低一些,好低成本购买股票取得分红回报。
虽然监管层已经多年强调现金分红的重要性,要求在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中列明分红安排,现金分红情况还与再融资挂钩,然而刨除几个银行、国企,A股整体分红情况还是少得可怜,再融资的胃口倒是大得很。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IPO、再融资从市场融资的金额远大于回馈给资本市场的金额,另一方面,炒股的人也想从市场赚钱,股票市场又没有印钞机,这些都只能从韭菜口袋里出。炒股变成博傻的游戏,这个市场就不可能健康。
公司上市融资,向公众募集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再以分红的方式回报市场,这是股票市场的初心。科创板历史包袱轻,更要把初心守好。科创板企业要有提供现金分红回报的主动意识,投资者也要学会既听其言又观其行,远离只讲故事不分红的老千型股票,不被市场短期的涨跌表象迷惑,用脚投票帮助建设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6月21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关注的重点都在借壳上市条件的放松、创业板允许借壳上市等具体监管要求方面,对征求意见的解读不是很充分。其实这次修改提出的核心思想很关键,就是明确并购重组是市场交易行为。并购重组归根到底是上市公司买卖东西,不应该像原来那样带有这么浓重的行政色彩。
由于历史原因,A股市场一直有些本末倒置的地方。企业IPO,核心本应该是公众申购上市公司股份,重点是股票买卖,招股说明书是写给公众买方看的。核准制下,企业IPO的核心变成行政审核,招股说明书变成了提交审核机构的考试答卷,参与申购的公众反而不是很关心了,闭着眼睛打新。保荐机构的主要职责本应是联结发行企业与投资人,出了问题负责赔偿善后。现在保荐机构却是发行企业的秘书,负责替上市公司写申报材料,主要职责变成联结发行企业与证监会,甚至变成应付证监会,这里面有很大错位。资本市场是交易市场,不是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玩猫鼠游戏的地方。
公司IPO上市,首先是公司向公众股东增发股票的民事行为。由于IPO面向不特定对象群体,社会影响较大,发行过程中又容易出现不规范的地方,甚至出现欺诈,这才需要行政介入。企业上市后,股东变动较为频繁,有一些股东权利实施起来有困难,这才需要行政部门协助监督管理。这里面,股东权利是第一位的,市场主体权利是第一位的,行政权力是第二位的,行政权力起到补充协助的作用,可以履行部分管理职能,但不能直接替市场主体包办所有决定。
当前市场上还有些或明或暗的规定,例如关于减持的规定,关于质押股份处置的规定,把部门行政权力凌驾于市场之上,凌驾于《物权法》等法律之上。监管层在制定这些规定的时候没有摆正好自己位置,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对市场有扰乱作用,应该清理此类做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无论是否重大,无论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归根到底是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权利主体是上市公司。证监会表态减少插手、交还权利,说明会里有明白人,大方向走得对。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猫腻很多,大股东、管理层跟交易对手暗通款曲、台面下利益交换,台面上损害上市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这是普遍情况,不能放任。原来监管层试图通过设置行政障碍来管理这个问题,结果有很多从业的“聪明人”挖空心思设计方案去绕过法规绕过监管,有些方案还被当作“经典”,让立法者十分难堪。单纯依靠行政审核这条路走不通,证监会也不能说就此完全撒手,又走“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老路。
以前并购重组要经过证监会审核,股东大会投票大家不重视,一般草草通过,交给证监会把关。将来弱化审核,就需要股东大会负起责任来,由股东自己把关,证监会要帮助股东自己把关。交易条件、交易标的、交易条款这些交易信息要披露足够清晰详细,让股东可以做出判断。管理层、大股东容易在重大资产重组里做小动作,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做出制度防范,比如说可以强制要求按大小股东分组表决,或者提高通过的赞成票比例,或者对反对票比例有限制,或者要求赞成票比例达到全部股份的一定比例,让管理层需要动脑筋去说服中小股东,以敦促管理层主动把事情说清楚,让并购重组变得更透明。不仅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应该在各种重大事项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