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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2016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EV视界  · 公众号  · 汽车  · 2016-08-16 12:5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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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过时不再受理。


三、其他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的认定标准,参照《GB50996-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即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且必须对外经营。


(二)各申报企业将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打捆,形成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装订成册,一式陆份,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会同当地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后,汇总相关申报材料联合行文转报市经信委。


(四)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委电力处 吴刚61885827。


附件:1.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2.成都市2016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申报报告


成都市经信委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技局

2016年8月11日


附件1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暂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精神要求,为加强对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条件


三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可申请补贴:


第一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


第二类: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


第三类: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充电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二、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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