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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有望“合法化”?这个城市首开转正阀门!

太仓房产网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8-08-0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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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查违办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核发处理文书。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委托等相关程序规则,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违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并对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进行备案。

第二章 安全纳管


第十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符合安全纳管要求的方可临时使用。

安全纳管是指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活动。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或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有效证明的历史违建,在规定期限内无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方式由区政府依法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时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图件印发各区政府,区政府负责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历史违建进行隐患排查并组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地质灾害排查或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者监理资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属于《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三条 经整改后,房屋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分别负责建立历史违建地质灾害、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历史违建处理系统进行对接。各区应当将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消防安全评价情况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历史违建安全隐患排查及其公共配套设施整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历史违建安全纳管情况应当纳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章 审查程序

历史违建管理人,是受历史违建当事人书面委托的历史违建管理主体。

区政府可以就承诺书的出具制定操作办法。

街道办事处在进行初审工作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在辖区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和支持。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的规定将河道堤防的图件印发各区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在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暂停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资料、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资料等处理材料移送区查违办。

本办法施行前,街道办事处已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公示,当事人身份、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均已明确的,不再进行初审;有不明确的,应当补充核查后公示10日,方可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一)对不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书面答复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向辖区规划土地审查部门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

(一)位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危险区;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规范;

(三)不符合历史违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四)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四)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五)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六)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规划土地审查部门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

建筑物的用地范围、建筑覆盖率以及土地使用期限。建筑覆盖率按照公配类历史违建50%以上,产业类历史违建60%以上确定,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确定;

(二)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应当补缴的地价;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载明处理确认须先行补办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予以注明;

(四)其他相关内容。

规划土地审查部门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土地审查结果和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等内容。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历史违建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的,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验收或者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自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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