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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有6点不公正的地方

十点读书会  · 公众号  · 读书  · 2017-03-26 21: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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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人员连续几天暴力催讨非法所得,已经涉嫌违法。但案件审理中没有提及。



-2-

催债人员涉嫌违法


2016年4月13日,催债人员在房子里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员将苏银霞、于欢和一名员工,带到公司接待室,非法拘禁,并以极端手段实施恐吓、侮辱、殴打和猥亵。


“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以上为南周报道内容


此为于欢之父于西明所发的网帖

对案情的叙述与南周的报道并无出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明确规定: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如上,催债人员因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更令人震惊的细节


而杜志浩等人先是“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后来当众脱下裤子,用JB往苏银霞脸上蹭,“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此举已经涉嫌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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