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②渠道销售模式:
公司与专门合作招生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由合作机构负责学员的招募工作。
2016年、2015年、2014年,招生服务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2.06%、10.55%、15.34%,从而可以看出招生服务费金额较小且比例逐年降低。因此,创业黑马的销售主要
以直销模式为主
。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创业黑马及其子公司,拥有员工230人,其中销售人员为40人。
2016年、2015年、2014年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的工资及奖金分别为1,486.96万元、1,444.24万元、747.19万元,占公司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69.69%、62.52%、54.33%。
且假设2016年、2015年按照销售人员40人进行计算,则平均销售人员每年的工资及奖金(不含社保与公积金)的金额分别为37.17万元、36.10万元。
在《招股说明书》中,还无法准确判断在“销售模式”中所提到的“学员招募团队”是否为,公司在“发行人员工情况”中所指的“销售人员”。但我们也可以合理推断,由公司的销售人员组建了“学员招募团队”,进行业务的推广与学员的招募工作。
在《反馈意见》中,同样关注到了,
发行人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规定及相关的提成比例
,其他非销售人员获得项目后是否有提成,以及提成的比例和计提、核算、归类。
综上,公司的销售模式以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业务推广的直销模式为主,其客户来源主要由学员招募团队通过媒体平台推广、参加行业讨论、峰会等方式招募而来。
(2)证监会在此方面关注的重点
证监会在对创业黑马的《反馈意见》中,询问到:“请发行人说明学员、会员的获取方式,业务开拓方式;学员、会员
缴纳学费的方式、获得的服务内容
;对于学员介绍新学员,是否给予物质奖励;
学员获取、业务开拓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销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从以上问题中,可以看出证监会针对培训类企业在销售模式与客户来源方面,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①客户的来源的渠道与方式;
②客户的付款方式;
③培训的主要内容,或者表述为客户获得的服务内容(是否具有实质的业务培训内容,是否涉嫌传销行为)
;
④对于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是否给予物质奖励(可以进一步理解业务开拓方式是否涉嫌传销行为)。
看到这样的反馈问题,也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于该类问题的关注,非常直接、也非常到位。那么证监会为什么会如此关注该类问题呢,为什么会将其与
传销
联系到一起。
其实在市场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培训类企业,其业务开拓或客户获取方式方面
具有传销或者类传销的性质
(具体何种行为定义为传销,在这里不过多的论述,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销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因此,对于培训类企业若具有上市的打算,其在销售模式与客户来源方面,要加以关注其合法合规性,避免传销或类传销行为的存在。
2、客户真实性及发票开具合规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