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8个重点和22个工作要点:一是
公司治理不健全,包括股东与股权、履职与考评、从业资质等三个方面。
二是
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
三是
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包括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表外业务、合作业务等四个要点。
四是
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是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直接相关的不当销售和不当收费。
五是
利益输送,包括向股东输送利益、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
六是
违法违规展业,包括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等四个要点。
七是
案件与操作风险,主要是列举了一些案件高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员工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到到位。
八是
行业廉洁风险,包括业务经营和信息管理两个方面。此外,还单独列举了监管履职方面的负面清单。
(三)债券规范加强:严控交易不规范和加杠杆
1、302号文主要解决债券交易不规范(特别是债券代持纳入表内监管)和杠杆(通过限额约束)两个问题,可以看出
债券统一监管时代已经来临,去杠杆全面来袭
。通过统计对比分析发现,整体上无忧,但部分城商行与农商行面临的调整压力较大,对于存款占比在60%以下的银行而言也存在一定压力。
2、与此相伴随的是,沪证监机构(2018)2号文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及证监办发(2017)89号文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相配套,明确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债券、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书面合同等等。
(四)资管行业一统:表外、非标、通道、债转股以及异地非持牌业务受到严格限制
1、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起正式实施
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基本上涵盖了金融机构的各类型资管产品,同时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应该说这一规定有五大不利,分别为对保本型产品不利(利息收入不免税)、多层嵌套不利(重复征税)、信用债投资不利(利率债可以免税)、非公募基金不利(公募按3%简易征收)、自营不利(按6%征收),同时56号文还增加了资管产品的成本,降低了银行的利差空间等。
2、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约束
这一个季度甚至半年以来,监管层面经常出现“叫停”、“禁止”、“规范”、“不得”、“应当”等词汇,例如包括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等等在内的传统通道路径全被堵住,以及包括公募基金出让管理权的证券类通道、资管产品不合规的分级设计、无场景ABS以及政府融资的相关业务(如PPP、特色小镇、政府投资基金等)等等也均已经受到明显的政策压制或高压约束等。
3、异地非持牌业务面临溃逃窘境,持牌牌照变得愈发稀缺和珍贵
随着监管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检查等政策铺面而来,异地持牌专营机构开始成为诸多银行异地经营的合法路径。实际上,对于很多银行而言,成立专营机构的目的在于激励机制的建立以及专业化的分工,也有一些是基于政策的引导(如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等)和风险的隔离等,当然更多银行主要是为了利用上海、北京等地的金融信息及资源优势来快速开展业务和进行异地作业,不过实际上专营机构涉及的问题和细节还比较多,即便专营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构,也无意公开透露相关信息(比如纳税等),以免刺激法人机构所在地的神经。
4、市场化债转股(152号文)
152号文提出“
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