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5年9月,北京瑞蚨祥公司提交了第17897308号、第17897309号“瑞蚨祥創始人”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后经异议程序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纺织品精加工、服装制作等第40类服务与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
2018年7月,孟钢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孟传珊为“瑞蚨祥”创始人的相关史料记载及孟钢与“瑞蚨祥”创始人的关系证明,据此主张“瑞蚨祥創始人”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即创立“瑞蚨祥”的人,而北京瑞蚨祥公司既非“瑞蚨祥”创始人,又与“瑞蚨祥”实际创始人孟传珊毫无关联,仅为“瑞蚨祥”在全国的诸多分支之一,不能代表其他分支机构,涉案商标的注册具有极强的欺骗性,极易误导公众。
北京瑞蚨祥公司辩称,孟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瑞蚨祥”的创始人,两件涉案商标分别是其在先已注册的第775228号“瑞蚨祥”商标与第1101382号、第4304703号“瑞蚨祥”商标的补充注册。
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涉案商标“瑞蚨祥創始人”从含义上明确指向“瑞蚨祥”的创立者,而北京瑞蚨祥公司并非“瑞蚨祥”的创始人,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易使消费者对相关服务与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欺骗性之辩
北京瑞蚨祥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该公司由孟继笙在北京开设的瑞蚨祥缎店变更而来,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或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在服装定制等服务与服装等商品上注册有“瑞蚨祥”商标,涉案商标系对其“瑞蚨祥”商标的延续性及保护性注册,旨在为了更好地传承“瑞蚨祥”的历史、产品、技艺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