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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必备】贪污、贿赂类犯罪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表(修正)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9 05:4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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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贪污” (二)至(六)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款2项)

数额巨大

20 万元≤数额<300万元

其他严重情节

10 万元≤数额<20万元

同上( 一)至(四)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款3项)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 ≤数额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0 万元≤数额<300万元

同(一 )至(四)


四、死刑 (1款3项)

300万元 ≤数额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五、死缓 (1款3项、3款)

符合死刑条件 ( ) 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六、终身监禁 (4款)

符合死刑条件 ( )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注: 1、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算受贿数额。

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 一万元 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认定。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388条之一第1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

3 万元≤数额<20万元

其他较重情节

1 万元≤数额<3万元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同 贪污罪 (二)至(六)

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

20 万元≤数额<300万元

其他严重情节

10 万元≤数额<20万元

同上(一 )至(四)


三、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 数额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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