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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怀孕了,辞职通知是开玩笑的啦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06 09: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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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理论上来看,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可以撤回,是不妥的。

二、辞职后才发现怀孕的女职工能否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协议无效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否决解除协议?也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我们认为,怀孕女职工辞职不属于这种情形:

(一)辞职通知是职工自愿填写后经单位批准,其离职的原因是自己所确定,因此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有效的。

(二)也难言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虽然职工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申请离职的情形下,并未能获得经济补偿,但单方离职且不以《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形为由,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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