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或哪些是最核心的,是必须长期合作的,是只有这个或这些合作贯彻始终,才能认定为PPP模式的?
在PPP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合作只是上述合作内容的一项合作。例如,在业内引起巨大争议的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PPP项目中,项目土建施工进度已完成70%,将于2017年12月通车试运营,实施机构采购的只是与武汉地铁集团共同成立契约型基金的优先级投资人,其中武汉地铁集团认购契约型基金的10%,优先级投资人(社会资本)认购90%。这个项目中的“社会资本”只是金融机构,政府通过招标遴选的“社会资本”只是财务投资人中的优先级投资人。这种合作关系,是PPP吗?是不是以后所有的项目,建设、运营都已确定,只采购财务投资人,或只采购设计方,甚至只采购原材料供应商、纸质文件打印、复印服务商,也算是PPP项目?
3.PPP模式的“根本目的问题”:政府推行PPP模式的目标是“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作为企业,其目标无疑是“企业利益最大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其目标或曰根本目的是什么?
有人说PPP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其根本目的无疑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也正是因为这种思想,很多PPP项目在实施方案设计时,没有考虑社会资本的可接受度,一昧强调公众利益最大化,给出的方案对社会资本没有吸引力,导致流标。还有的这类项目即使社会资本愿意参与,实质上社会资本有自己的小算盘:先拿下项目,以后再增加投入和成本。如果政府不同意,要么以停工拖延相要挟,逼政府就犯;要么偷工减料,减少成本,增厚利润。这也是为什么招标不宜单纯以最低价中标的原因。
因此,从
长期合作、的立场上考虑,PPP项目不宜单纯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如果不考虑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诉求,PPP项目未来的问题会很多。
二、对策与建议
上面三个问题,深刻触及了PPP模式的本质。笔者想就这三个问题,谈一下笔者的粗浅看法:
1.对于PPP模式的
“适用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旗帜鲜明地坚持“
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
”这一项目选择标准。因为只有市场化的方式,才是最经济、最高效、最理性的选择,才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因此,PPP项目应以使用者付费项目为主。对于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并非摒弃,而是要有保有压: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并非市政项目都是涉及国计民生,要具体区分),和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项目,应该保障,财政支付能力应优先倾斜此类的PPP项目。事实上,财政部最早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在界定PPP模式的时候,就明确了这一点。财金〔2014〕76号规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这里明确了“政府付费”的前提是“必要的”。
此外,在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准入环节,必须要注意甄别是否有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奢侈工程项目混入这类项目。甄别这些项目,不能仅看项目名称,要看项目内容、规模和产出标准,以及准入的工程项目是否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例如国家级贫困县建设容纳10万人以上规模的体育馆)。而对于非必要的项目、少数人受益的项目、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奢侈工程、政绩工程项目,则应坚决杜绝,不仅要在准入关严格把关,而且要制定考核标准,做到事前事后严格监管。
2.对于PPP模式的
“核心合作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
运营、管理合作(Operation&Management),是PPP的核心合作内容
。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列举的PPP项目运作方式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即O&M、MC、BOT、BOO、TOT、ROT六种。分析财政部官方认可的
这六种运作方式我们发现,PPP模式最核心的不是建设(Build),而是运营和管理
(Operation&Management),这六种运作方式并非都有建设内容,但都包含了管理“M”或者运营“O”。此外,PPP的六种模式,包括这六种以外的PFI、DBFOT,等等,都实现了一个功能,即融资功能,社会资本为项目提供了资金。因此,笔者认为:
具有融资功能的管理和运营的合作,是PPP的核心合作内容,是社会资本在响应资格预审、招投标文件开始,一直到移交退出都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合作的
;换句话说,
只有采购包含了承担融资职能和管理、运营职能的社会资本,才是真正的PPP模式;承担融资职能和管理、运营职能的社会资本,是必须长期合作,中途不能退出的。
这一结论,可能会有两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