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城乡建设一PPP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中国投资协会民投委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中心---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大的政府项目信息平台 www.chnifp.com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新基建投融圈  ·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 ... ·  13 小时前  
51好读  ›  专栏  ›  城乡建设一PPP

【PPP必知】社会资本最关注的PPP四大关键问题

城乡建设一PPP  · 公众号  · PPP  · 2017-05-18 11:05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物有所值”评价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考察的则是政府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力支撑项目实施。如果财力不济,会产生政府违约风险,影响项目的可持续性。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PPP项目的前置行程序。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描述“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从而得知具有政府支付责任的PPP项目,政府完全具备偿付能力。

银行要求社会投资人提供增信与公司法相冲突。从实施的PPP项目情况来看,PPP项目公司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方式,投资各方按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银行的做法相当于要求社会投资人对项目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增值税抵扣问题

一是PPP项目征地拆迁费增值税抵扣问题。 征地拆迁费是指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征地拆迁主要由政府方(甲方)完成,项目公司将征地拆迁费以据实或包干的方式支付给政府方,政府方向项目公司开具 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项目公司通过运营期收入弥补项目征地拆迁费的成本。

根据目前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包括五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收代缴增值税通用缴款书,由于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但项目公司运营期收入需要全额计算销项税,当征地拆迁费数额较大时,将对项目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现有政策文件明确了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地拆迁费 处理规定,对于 PPP 项目是否适用,尚不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地拆迁费增值税处理规定如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二是银行贷款利息增值税抵扣问题。 从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及实践得知PPP项目资本金一般为总投资20%~30%,剩余70%~80%的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银行贷款利息在PPP项目的运营期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根据相关规定 取得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这里“贷款服务”明确是指利息收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