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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信中心汪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年利弊分析

01AI.World  · 公众号  ·  · 2017-12-11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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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一直不够清晰、具体。因此,对这个概念,各人有各人的理解。较多的人往较广义的方向理解,它不仅涵盖了信用市场及其信息服务,还涵盖了道德、产权、法律,涵盖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此,按广义的理解,"社会信用体系"就是一个近似"市场经济体系"的概念。而一些机构和个人常常在这种泛化的理解中滥用这个概念,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较少的人愿意务实地将这个概念往较窄的方向理解,"社会信用体系"大体上就等于"社会征信体系"。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成了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一个大筐


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另一个负面作用,是给一些行业监管者不作为或作为不够,未能维护好行业市场秩序,提供了易于推卸责任的借口,一说起问题来,都可以说"信用缺失"、"社会诚信出了问题"、"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这样,把纠正一切不诚信问题、市场违规问题,甚至打击违法犯罪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这不仅天真,不切实际,而且有害。正如大卫《荡漾》指出的"一些事物倘若过于庞大,就会有害。"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成了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一个大框,本来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经济信用问题、诚信问题、违规及监管问题、犯罪及司法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各行各业、各地方、全局或局部的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往这个筐里装。这样一来,大家都心安理得,对出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都不会承担主要责任;混淆了不同特点、不同性质的矛盾,往往也忽视了问题的主体、主要责任和根源,解决问题的"药方"往往也不对路、不及时、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大家都不得要领地、不承担主要责任地去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待有朝一日建立健全了虚无缥缈、遥远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厦",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这种负面影响,是系统的、深刻的、长期的,并且不易看见和计量的,尤其对各公共部门(尤其是一些行业问题较多的行政监管部门)应更主动、更担当、更有作为地履职的负面影响较大。


(三)对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有一定负面影响


按狭义的理解,"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即征信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从这里,可以更清楚地看出,"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就是指"征信体系"。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2013年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后,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界定"征信体系"的概念而不会引起争议。即:"征信"是指作为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征信服务机构,依法收集、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信息主体信用信息,并主要为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而与征信服务相关的服务产品、价格、市场、服务机构、信息主体、法规管理等之和,就是征信体系。这是一个特殊的信息服务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的特殊性,主要含有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非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二是功能的特殊性,除了它直接提供的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功能,还具有延伸的、促进珍惜自己的信用状况、诚实守信的社会功能。无论如何,这样理解"征信体系",概念和界限都是比较清楚的、合适的,而且有利于改善社会诚信环境。


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旗下,按照号召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级地方政府都来搞"社会信用体系"(实际是"征信体系")建设的思路,鼓励各行业、各地区先建各自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行行业信用信息分类监管,未来再搞互联互通,目标是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使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面临以下难题:


一是助长了条块分割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把征信业引向了行业征信的歧途。这违背了征信体系建设的客观规律,因为将信用主体在各行各业留下的信用记录整合到其信用报告中是征信业的一个核心要求。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搞行业征信、地区征信,可能也有市场、行得通和受一些人的欢迎,但绝不是好的顶层设计和模式选择,只会降低征信服务的效率、增加经济运行成本;将来再来谈互联互通,谈何容易,如果可行势必也要走弯路、付出较大成本。如果说,在一些领域,定位准确、恰当的行业信用监管有积极探索的意义,但行业征信则显然是不应鼓励的。真理与谬误常常只有一步之差。


二是按照行业监管和地方政府社会管理需要,会赋予"征信体系"太多的期望,指望"征信体系"可以包治社会百病。这也会促使征信系统建设异化成前述广义理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前些年,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等口号,就是这个倾向的代表。


三是混淆了公共公开信息与非公共公开信息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把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与征信体系建设捆绑在一起,使得本来相对简单的信息公开披露进程反而会放慢,影响社会包括征信机构对公共信息的应用;也增加了全社会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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