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它有俩特点:一是“账外暗中”,已经合法入账的不算;
二是按一定比例核算,不管是现金还是财务,不管是给对方单位还是主管还是经办人员还是其他第三方相关人员,只要按比例折算,都算回扣。
第二种玩法是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各种名义众多的费用给予好处。
比如一些超市的供应商,就会向超市支付“广告费”、“促销费”等费用,取得在超市的销售权。
第三种玩法是带着客户吃喝玩(piao)乐(du)。
给钱太俗,还容易被查到,不如就带着客户去“考察”(旅游),这种方式再医疗行业比较多见。
第四种玩法是违规附赠现金或物品。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附赠小礼品啥的是合法的,也是很常用的手段。但是有些礼品,比如汽车、购物卡等,就过分了,也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最后一种玩法是非法佣金,就是给中介的中介费,只不过,这个中介,是没有经营资格的,而且,这笔钱也是暗中支付,上不了台面的(或计入其他收入、其他应收款等)。[8]
比如,保险公司支付给一些不具备保险代理资质的单位的“劳务费”。
说了这么多,在现实操作中,还是有很多企业认为自己的玩法是“行业准则”,不幸踩雷,比如,百威啤酒经销商曾给予酒店“专场费”、“进场费”以求酒店只卖百威啤酒,而被判定为商业贿赂。[1]
如果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轻则要被工商管理机关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商业贿赂,看似大家都在做,却不是小事,尤其是对于一个寻求上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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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应如何避开商业贿赂这个雷?
对要申报IPO的公司来说,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已经被调查或处罚的,监管层都有明确规定,比如《首发办法(2016)》里的第十八条和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如果已经因商业贿赂被作出处罚,基本可以确定IPO要泡汤了。我们给大家支几招,避开商业贿赂这个雷。
首先,要先整明白自己的玩法是不是商业贿赂,在很多容易有“潜规则”的行业,要判断自己的行为是“行业准则”,还是商业贿赂,可以参考我们上面提到的四个构成要件或是五种方式。
其次,要正本清源,如果有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最根本的还是要完善内控措施,坚决杜绝商业贿赂,不留污点。
最后,要是已经踩了雷,或是招致嫌疑,也不是死路一条,毕竟很多已经出现商业贿赂问题的公司还能顺利过会,比如金域检验、鹭燕医药、今创集团。
这就说明,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监管层并非一棒子打死,因为,原则上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都被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那就另当别论了。[2]
所以,“上面有人”是个法宝,只要能开出文件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有希望的。
此外,由于今天的主角——力合科技还涉及到招投标问题,我们来看看再政府在招投标上有哪些规范措施。
2006年,财政部公布《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所有相关的人士都要承诺,不接受吃喝玩乐和礼物,双方不私自单独接触,承诺书还要和其它招投标文件一起入档,并一起发布公告。
这个办法沿用至今,如果招标文件里少了这个反商业贿赂保证书,即构成废标。[1]
这个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政府招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值得很多企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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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是咋销售的?
力合科技,是生产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如水质监测系统、空气/烟气监测系统和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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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客户,主要是环保、市政、水利等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可能被重点监测的具有污染源的企业。
力合对这些客户,采取直销的模式。
对于环保、市政、水利等政府部门,力合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产品销售。
而采掘、冶金、造纸、制药、酿造等污染源企业,他们采购安装完力合的设备后,还是要经过环保部门验收。
因此,力合先参加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的招标选型或资质审查后,再与这些企业签合同。(这有点类似于医药行业的统一采购,具体可看润弘制药案例)
此外,也有少数大型企业不跟着环保部门玩,自己采购环境监测设备,力合还是通过投标拿到订单。
所以,不管是对政府还是企业,力合的销售基本都是通过招投标进行的,这个招投标过程中,却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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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商业贿赂案件为啥不披露?
本次力合被否的主要原因,就是监管层提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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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
涉嫌单位行贿
被司法机关立案和部分高管、员工涉及到多起
商业贿赂
案件的情形,发行人有关销售、投标、资金费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高管和员工有关业务招待费等
费用报销是否真实
、合理,是否存在
商业贿赂
情形;
(3)结合订单获取方式、流程,补充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
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
(4)发行人及其员工是否还存在其他涉及
商业贿赂
的案件;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5)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对发行人立案
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披露相关情况的具体原因;
(6)发行人在其历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发行人存在因
涉嫌单位行贿
被立案等事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
(7)发行人上述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