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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研出品】CDE官网近两年来答疑汇总!

药研  · 公众号  · 药品  · 2019-03-2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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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4

72 .问: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于几类变更?

解答: 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属于 类变更。且干燥方式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生物利用度,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根据现行技术要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 2018/6/14

71 .问:创新单抗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时,如全人源抗 PD-L1 单抗,已上市产品均最终采用食蟹猴作为其正式长毒实验的动物种属。 可否只选择食蟹猴一个相关种属进行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解答: 新单抗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需考虑动物种属选择问题,可选择相关动物种属开展临床前研究。若仅有一种时可选择一种动物种属开展后续长期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但建议在早期剂量探索毒性试验中包括第二种动物种属的毒性研究,以确定毒性,对脱靶毒性风险评价是有意义的。 2018/6/14

70 .问: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品种是否需要开展过敏、刺激、溶血试验?

解答: 若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需进行研究,如已有临床安全性数据的可不要求。 2018/6/14

69 .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 2016 年第 80 号)中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但通常仿制企业买到参比制剂时已经过了半年多或一年,是否可以以生产日期为起始点进行参比制剂后续的稳定性研究?

解答: 建议参照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稳定性研究。 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与参比制剂进行稳定性对比研究。 2018/6/14

68 .问: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是否都必须进行餐前 BE

解答: 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果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该药物仅可空腹服用(饭前 1 小时或饭后 2 小时服用)时,则可不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于仅能与食物同服的口服常释制剂,除了空腹服用可能有严重安全性方面风险的情况外,均建议进行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如有资料充分说明空腹服药可能有严重安全性风险,则仅需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2018/6/14

67 .问:某产品有两个规格,处方等比例。因大规格不良反应较大, FDA 允许用小规格开展 BE ,免大规格的 BE 。如申请仿制此产品,可否小规格做 BE 同时免大规格的 BE

解答: 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若最高规格有安全性方面风险,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非最高规格的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1 )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 2 )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最高规格与其较低规格的制剂处方比例相似; 3 )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最高规格的溶出试验比较结果显示两制剂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建议参照指南执行。 2018/6/14 药研编辑整理

66 .问:对于 BCS 分类不明确药物,如何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

解答: 建议渗透性数据以人体数据为准,若原研说明书有相关数据,可以引用。人体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体外渗透性数据可作为支持性数据。 2018/6/14

65 .问: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

解答: 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 BCS 分类。对于 BCS1 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 BCS3 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2018/6/14

64 .问: 2017 年第 100 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解答: 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2018/6/14

63 .问: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

解答: 对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2018/6/14

62 .问:不符合 BE 备案范围的已上市品种,申报一致性评价的途径?

解答: 根据 2015 年第 257 号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属于附件中第一条(二)项下的化学药,如拟开展一致性评价,应首先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报普通的补充申请,待批准后进行临床研究,完成临床研究后申报一致性评价。 2018/6/14

61 .问:对于化学药品糖衣片增加素片规格,是否按照增加规格申报

解答: 此类变更, 建议按照变更处方工艺申报。 2018/4/13

60 .问: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选用参比制剂是否必须与国家总局推荐的参比制剂一致?

解答: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选用参比制剂不必与总局发布的参比制剂完全一致。申请人可按照总局《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 2017 8 18 日)选择视为等同产品作为参比制剂。申请人如按上述原则难以判断或不可视为等同,但有适宜的证据认为可视为等同的,可以公文形式向一致办提出困难和拟解决方式,提供详细的品种信息和相关资料,一致办将与企业就品种具体情况予以讨论。 2018/4/13

59 .问:已取得临床批件产品在进行 BE 前改变工艺,是否会影响临床批件的有效性?

解答: 取得 BE 临床批件后,如发生工艺变更,若批件中没有特殊要求,仅开展 BE 研究一般不影响临床批件有效性。 2018/4/13

58 .问:关于药品仿制研究过程中,申请人买到参比制剂时其有效期已经过了一定时间,无法做到以生产日期为起始点进行参比制剂后续的稳定性研究?

解答: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 2018/4/13

57 .问:在中国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否采用境外上市药品作对照药物?

解答: 对于境外上市药品,如中国境内已有或曾有同品种上市的,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进口的方式用于临床试验作为对照药物;其他情形,一般需按注册程序申报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2018/4/13

56 .问:生物类似药中国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是否需要药品证书( CPP )?

解答: 《关于调整进口药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规定,除预防用生物制品外,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允许同步开展 I 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经进入 II 期或 III 期临床试验的要求。 2018/4/13

55 .问:关于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后临床登记问题

解答: 需由原临床批件持有者在平台进行预登记,预登记成功后,需进行变更申办者操作。详请参见临床试验登记平台 帮助与链接 页面的平台使用说明。 2018/4/13

54 .问:关于原研原料药难以获得,如何开展仿制原料药与原研原料药的对比研究

解答: 原则上,原料药需与原研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如原研原料药实在无法获得,可按 ICH 杂质研究指南进行全面的杂质研究,关联制剂可与原研制剂进行质量对比。 2018/4/13

53 .问: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杂质限度变化情况,如何进行非临床药理毒理桥接研究?

解答: 人体试验中的杂质总量在动物试验结果中有相应数据支持。若需开展动物试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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