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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海曙这些地方也要拆迁啦!12则拆迁公告!涉及更多地方

宁波机构编制  · 公众号  ·  · 2017-06-30 21:0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3-

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4则)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东至大通路、西至原铁路沿线、南至甬江、北至大庆北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455弄2号、4号-14号、大庆北路455弄(集体宿舍)、下白沙路24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1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64户,非住宅2家,合计166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1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为:东至孔浦村临时房(不含)、西至大庆北路266弄、南至大庆北路、北至红梅社区(不含)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44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63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3户,非住宅1家,合计14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45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孔浦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9-3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因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为:东至怡西街,西至湖东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梅堰路与现状环城北路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大庆北路39弄15号(宁波江北孔浦水产实业有限公司)、江北大庆北路318号-1(东海舰队部分)、大庆北路39弄1-13号(1-4幢)。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150户,非住宅4家,合计15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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