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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与加处罚款相关的几个理解误区?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7-11-03 06:3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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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到底是什么性质呢?刚才说了,《行政强制法》之前的加处罚款,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且只要一句告知就可以对当事人实施甚至比本次罚款更为严重的“执行罚”(如:天价滞纳金),太过草率。(这样不规范的行政措施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如:修订前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强制法出台后,已经修改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加处罚款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的,可以促使一部分罚款缴纳,节约行政与司法成本,这也是设定加处罚款的意义所在。正因为它留之草率、弃之可惜的尴尬处境,所以《行政强制法》加以规范,将其列入行政强制执行,明确性质,规定程序,设置上限,非常审慎规范。

所以,《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之行政强制执行。可见,之所以出现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误解,一是它的名字中带有“罚款”二字,二是它出现在《行政处罚法》中,三是它与《行政强制法》相见恨晚。

误区二:工商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一说到强制执行,人们就很容易联想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然而自《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这种思维就应当发生转变了。《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强制执行并不仅指法院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5项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外加1项兜底。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明确赋予了所有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我们工商机关也在可以实施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机关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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