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发行部副主任王宗成讲话:
发行审核监管,加强监管,就是本次会议主题,必须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当前面临的任务:资本市场发展状态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密切相关,新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企业信用违约风险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增加。应继续优化配置,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各中介机构须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制度约束,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严格把好资本市场入门关,各位责任重大。
保荐机构主要问题:
数起造假,欺诈发行,日常审核过程中某些IPO一味求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存在财务操纵动机,如中介纵容,将会危害巨大,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的协作者,执业情况不断优化但在某些领域存在特殊问题,风险意识不足,保荐机构投行重规模轻风险,与融资规模挂钩,对项目风险不重视,现场执业质量较差,现场工作不到位,底稿欠缺,未独立核查并发表意见。证券公司整体内控体系不健全,部分机构未形成全公司一盘棋,未形成责任清晰的内核与质控体系,项目质量参差不齐。目前通过IPO及再融资问核,来强化内核质量体系把关,问核非常有必要,请公司高层高度重视,避免各自为政。投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公司对执业能力和道德培训不足,部分项目人员缺乏执业精神,材料制作质量较差,数据前后不一致。个别保荐人将集团利益与发行结果高度关联。
会计师问题:
盲目接下家,收费与利益挂钩,分支机构各自为政,盲目依赖第三方结果。利用合并重组掩盖不良行为。财务审核置关重要,必须各自独立,不是保荐机构的下属单位;二是存在审计失败的情况,在发行人存在虚构业绩的情况下未能实施有效审计和监督程序,未能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酿成严重后果,应从实质项独立判断,如果企业不配合,IPO如何敢做?证监会不是简单判断,要综合判断。
律师:
过于依赖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对重大问题浮于表面,缺乏深入分析,逻辑欠周严,盲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指示。终止审核的已经公开,撤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本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
再融资监管中,避免过度融资,一定要把项目说清楚。
最后讲的是,归位尽责,扎实工作,提高申报企业质量。对市场主体提出明确的责任要求,各机构及发行人各自发行和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保荐机构的责任履行,辅导、尽调和保荐责任,对申请文件和信披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规范运行,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独立判断。贯穿审核过程,要调阅工作底稿;二强化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带病申报,不成熟即申报的情况;三是有效控制风险,健全内控制度,发挥风控部门作用,建立复核内审制度,做好工作底稿,这是免责的基础,防范欺诈发行。我会将进一步加强发行监管,监管是重中之重,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履行,严打虚假上市包装上市的行为。我会将严格实施IPO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审核过程中要调底稿,如存在问题,明显有逻辑问题可以实施现场检查。也可向稽查部门反映,立案介入。
二、稽查局(郑健处长)
2015年执法行动:
2015年主要针对市值管理、操纵市场、造谣传谣开展稽查工作,2015年没有涉及到IPO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2016年是工作重点,稽查执法重点就是打击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在专项活动中联合发行部、上市部、处罚委、会计部等共同协作,联合办案,各有分工,提供线索。
历次执法情况通报:
从统计分析结果,2012-15共21起,线索来源于审核机构、派出机构、媒体及深入挖掘,涉案发行人有民、国企,涉及15个省市。
本次专项行动情况:本次执法将全面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各类主体,对内控不力的中介机构做专项核查;结合常规问核,移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总结一下,本次专项执行行动的核心是大力打击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促进中介归位尽责。稽查执法是保荐机构执业生涯中不能承受之重,须深切认识到违规成本越来越重
。
三、行政处罚委(龚海斌主任)
证券执法是基石,监管的根本使命,摆在现实的问题。2015年行政处罚比2014年大幅增长,截至今年5月底已涉及处罚案例150件,罚款金额已达23.73亿元。
今年开展的IPO专项活动不是运动性执法,是常规性执法,是新常态。
用好法律武器,严格执行发行人的有关违规责任,严格责任,只要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如欣泰电气,双份责任,实际控制人承担信息披露+纵容+董事长个人法律责任。保荐机构的问题,执法依据是证券法第191条,仍然是严格责任。只要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遗漏、误导,就先追责,有理由也先罚了再说。对于责任人员,勤勉尽责的问题,有责任就罚,没责任不罚。在保荐过程中,拿批文后在明知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仍发,从严掌握,属于发行欺诈。
四、保荐机构监管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机构部)
从2014年开始对保荐机构的监管由发行部转至机构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内控机制的不到位
保荐机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内控覆盖性不足,证券公司也在建立合规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制度,但对投行的参与是形式多于实质,存在两张皮的问题,项目时间紧迫,突击进行质控的现象很普遍。
2、内控的制衡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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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成熟市场投资银行相比,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应付监管要求,过会利益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
3、内控人员配备薄弱,
个别投行业务负责人与内核负责人同一,存在内部利益冲突,内核底稿逻辑不对,日期、格式混乱。
保荐机构监管的总体思路:机构部实施监管,要从一体两面的特点出发,机构部与发行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监管威慑。各证券公司开展投行业务目前是紧紧围绕监管机构,关注窗口指导,形式上符合申报要求,内控是应付监管要求的过会导向,这也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因此要推动证券公司将保荐业务纳入整体合规风控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