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发布重要司法案例信息,服务法治社会,服务司法审判。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全程10小时航班,Delta高速上网费才5块 ... ·  21 小时前  
肖深刻的九叔  ·  德国双元制 | 律师助理 ·  昨天  
肖深刻的九叔  ·  德国双元制 | 律师助理 ·  昨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  ·  走进红船学堂沉浸式开展学习教育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赡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11 16:2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和要点,包括赡养义务人的认定、赡养相关协议的审查、赡养费用的确定以及赡养利益的权衡等。文章还讨论了涉赡养相关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定赡养义务与约定赡养义务的关系。最后,提供了关于民法典中收养、校园欺凌引发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以及新公司法视角下“影子董事”的认定的相关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赡养纠纷的审理难点

包括赡养义务人的认定、赡养相关协议的审查、赡养费用的确定等。

关键观点2: 赡养义务人的认定

包括子女、其他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等。

关键观点3: 赡养相关协议的审查

包括涉赡养相关协议的签订方主体资格、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等。

关键观点4: 法定赡养义务与约定赡养义务的关系

涉及法定赡养人与非法定赡养人签订的协议,以及法定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签订的协议中,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对赡养协议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即“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实践中,不乏老年人与赡养人以外的人订立名为“赡养协议”但实属其他协议的情况。因此,如何准确识别相应法律关系,确定赡养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审理涉赡养纠纷的难点。


(三)赡养费用标准确定难


在确定赡养费用时,应综合被赡养人生活困难的程度和赡养人的赡养能力进行判断,确定适当的赡养费用。但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赡养需求、赡养能力以及相关约定的履行情况等各不相同,如何在赡养需求与赡养能力之间进行平衡,确定合理的赡养费用,在司法裁量过程中较难以准确把握。


(四)赡养利益权衡难


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附条件,也不得放弃。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包括给付赡养费用,也包括其他方式,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在存在多个赡养人的情况下,还需对赡养义务的承担进行合理分配。但现行法规未明确多个赡养人之间如何分担赡养义务、已经履行主要或全部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是否享有向其他赡养人追索的权利等问题。如何平衡赡养纠纷中的各方利益,系此类案件审理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赡养纠纷作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亲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时应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核心,促进全社会树立和谐、健康的家庭观念,切实发挥司法对社会风尚的价值与功能的引领作用。


具体到案件的审理中,首先,审查被赡养人主张的赡养义务人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其次,审查被赡养人提出的赡养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再次,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赡养相关协议及其约定内容进行审查。最后,综合赡养主张及赡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赡养义务人的审查


1. 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069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承担赡养义务的主体应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不能以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权归属来判断子女对另外一方是否承担相应赡养义务。


案例一中


虽然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父母离婚后王某某由王某抚养,但张某对王某某并不存在遗弃或其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王某某以张某与其无母子感情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赡养费,缺乏依据。王某某仍是张某的法定赡养人,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下简称继子女)。 其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依法应当对父母承担与婚生子女相同的赡养义务。 而养子女、继子女对养父母、继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还需要结合收养、抚养关系作进一步判断:


➀ 养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是养父母当然的赡养义务人。但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也不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若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其生活费,但此种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并非法定的赡养义务范畴。


➁ 继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当然的赡养义务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继父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2.其他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属于“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顺位优先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且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另需特别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被赡养人主张由女婿、儿媳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也较为常见。然而,女婿、儿媳作为赡养人的配偶,并不属于“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故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义务,而并非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女婿丧偶之后,若其主动履行了对公婆、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在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儿媳、女婿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赡养主张的审查


1.经济供养


经济供养是指对被赡养人在物质和金钱方面的供给,用以保障被赡养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满足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需求,一般包括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审理时应注意审查: 一是 该类费用是否与赡养有关,是否用于满足被赡养人日常生活起居。 二是 要对能以其他方式补偿的部分予以剔除,如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第三人责任填补部分等。


2.生活照料


生活照料是指 对被赡养人的生活起居,包括居住、饮食、出行等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 审理时需要注意判断被赡养人是否存在生活起居方面的现实困难,是否已经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同时也应考察赡养人是否有能力与条件履行照料义务。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被赡养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


3精神慰藉


赡养人应履行对被赡养人精神上慰籍的义务,主要包括看望、关怀等。对于被赡养人主张看望等精神慰藉的赡养方式,审查时应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赡养人是否具有现实的看望需求。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