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然而,新的程序对处理外国企业对FD-483的回复,呈报现场检查报告,和评论外国企业对FD-483的回复是有效的。
检查员应指导外国企业将FD-483的书面回复原件直接交给CDER的符合性办公室,同时给检查组组长一份复印件。文件的回复应交到以下地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oreign Inspection Team, HFD-322
Division of Manufacturing and Product Quality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7520 Standish Place
Rockville, Maryland 20855-2737
检查员和分析员应该将关于外国企业对FD-483回复的评论直接交到CDER的国外检查组(FIT)。在相关的地区办公室审查并认可后,所有的国外检查现场报告(EIRs)将立即送至FIT供评审和最后分类。FIT将继续向外国企业签发警告信,无标题信件和其它信件。FIT也会建议自动延迟外国企业/产品,向评审单位提供建议,适宜时,并要求跟踪检查。
检查
参阅1991年9月FDA的化学原料药检查指南,(1994年修订)以熟悉进行API检查时应考虑不同的区域和原料药品。本符合性程序的附件A是对API检查中所覆盖的区域总结。请将该附件复印在检查中带着。同时获取一份该制剂申请和/或药品主文件(DMF)的复印件,在可以时,在开始检查前审阅这些文件。
根据规定(见 21 CFR 314.440),需要该申请的第三份复印件,增补材料和年度报告,国内企业可直接将这些复印件呈报给起所属地区的FDAS办公室。要求外国申请人将这些申请材料复印件呈报给接收第一和第二份复印件的FDA总部的同一个部门。这使得在开始对外国企业检查前从DEIO处能找到这些文件。
检查人应审核所有获得的资料,包括前次检查资料,FD-483和回复,所有的警告信,该企业符合性历史,样品分析结果,顾客投诉,产品召回等,为检查做好准备。对国内检查而言,可以从每个区域办公室的批准前监督处(PAMs)获得这类信息。对国外检查而言,可以从DEIO或FIT处获得该资料。
检查员和化学家应熟悉其它建议的参考资料包括:行业指南草案-原料药的生产,加工和储存;USP <1086>法定物质中的杂质;在测试外来物质和杂质方法上最近的变更。另外,化学家还应与法律化学中心(FCC)接洽以确定应抽取那种API样品,以避免在不同次的检查间抽取重复的样品。
检查员还应向CDER的案例办公室咨询以澄清所分配的任务以确保了解该企业以前的不足之处。在检查中,应确认该企业在纠正问题方面所做的承诺和改进是有效的。假如在检查中,已确定该企业已经解决了所有不足之处,应将该信息输进CARS计算机系统。
应对每个原料药生产企业所进行的检查中,要进行的产品和工艺“对符合GMP情况进行确认的检查”。.另外,应尽可能的包括过去两年没有检查到的API过程。而且,一旦区域分局接到关于某企业生产有关API质量的负面信息,应进行深入的检查,包括对相关系统和工艺的检查。
将现在的运行情况与前次检查的现场检查报告(EIR)相比较,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对工艺进行了变更。并且将现在的运行情况与DMF中或制剂申请中所陈述的相比较以确定该企业是否遵守了对FDA的承诺。
在检查中,以下这些发现是扩大检查范围的充分理由:
a.由于API工艺或生产线的改变,产生了轻的交叉污染的可能。包括在同一设备和/或设施内加工数种治疗作用不同的API。
b.新技术,新设备,或新设施的运用。
c. 在DMF或申请中没有引用的,最近在起始原料,中间体,设备,设施,支持系统,加工步骤,包装材料,和计算机软件方面的变更。
2. 确认最大批量没有超过该企业混合机的最大工作容积。
3. 审核该企业的顾客投诉文档和类型;企业内部拒绝或返工/重加工的API批的记录是否是否有问题;查找该企业在工艺,系统和管理方面的弱点。
4.调查各种原因的API退货。确定该企业是否对退货进行了调查,以找出这些API是否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受到了污染。而且,确定退货最终的处理方法,即,是否是再加工了还是报废了。
5.如果所开展的检查是由于该企业被一份制剂申请(NDA, ANDA, AADA)引用为API供应商,应结合申请中的和/或DMF文件中的承诺评估运行情况。而且,要确认申请中的和/或DMF文件中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获取一份所检查的原料药工艺的杂质专论复印件,并将其与DMF中所呈报的杂质专论相比较。
API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包括:
1.该企业和任何附属公司的历史
2.接收FDA信件责任人的名字,头衔和完整的邮件投寄地址。
3. 所生产的API目录,包括每种原料的生产工艺类别(如,非无菌化学合成,发酵,自然产物中提取等)。
4.对外国API生产者,该企业美国代理和/或进口商/经销商的名称,头衔,完整的邮件投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5.对外国API生产者,应报告过去三年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原料药,它们的经销人,向这些经销人运送的数量和频次的估计值.
6.对所检查的区域/工艺的描述(即,检查了那些区域,系统和工艺,与谁见了面,在检查时正在进行什么生产活动)。
7.对该企业所有非药品生产活动的描述,如,在处理杀虫剂或其它有毒的化学物质。如果在同一厂房内和/或设备内加工了非药品,报告该企业所采取的防止或减少交叉污染可能措施。
8.对所有API微粉或粉碎操作的描述,不论是企业自己进行的还是由合同微粉商进行的。全面描述该企业采取的防止或减少潜在的交叉污染的措施。在对合同微粉商检查时,要获得一份完整的所有微粉化原料药的清单并报告这些原料的来源(拥有者)。
9. 该公司经过验证的工艺验证方案的复印件。报告所有验证努力的状况。如果没有完成,应获取并上报显示何时工艺验证能够完成的书面时间表。
10. 按照调查运行手册的要求报告所有的不良发现。
取样
1.应收集原料药的样品供法律化学中心FCC (HFR-MA500)和东北区域实验室(NRL)检验。这些样品不应与制剂批准前的符合性检查程序CP 7346.832取得的原料药相混淆。
取3个批次,每批次各两份。根据成本,每份应有25 – 50g,。随样品应附有下列文件:
——API生产流程图和生产工艺的简要描述。
——该原料药的物料安全数据表
——每批应有一份检验证书(COA),另外,还要对生成该检验证书的计算机系统的描述以及该企业采取的能避免员工误操作保证计算机数据完整性的预防措施。
——一份可能的/已确定的杂质专论及所采用的方法。
——分析方法(如果检查牵涉到一个新的化学单体的话)。
2. 在进行国外检查阶段,对检查员来说采集所需的样品通常是很难的。如果采集不到样品,检查员应指定所要采集的样品批号,并要求生产商取样后将样品和附带的记录直接寄给FCC。FCC会出一份带注释的采集报告并将副本和记录复印件交给NRL。也会给检查组组长发一份上诉信息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