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智某公司明知红某公司在先字号和商标的知名度,却使用近似商标实施混淆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在不能适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3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的情形下,考虑到红某公司为消除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商誉受损等不良影响而投入的广告支出属于侵权直接损失,对其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已超过红某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诉请,以及侵权人拒不提交或提交部分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以及侵权恶意和规模等因素,判决全额支持红某公司的5000万元诉请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结合在案证据和日常生活情理合理认定经济损失的裁量性赔偿,并无不当。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义
本案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复杂的权利冲突与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本案准确适用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在先字号权与在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赔偿问题方面,在当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本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侵权“恶意”以及“情节严重”进行论证,并首创认定权利人广告费作为权利人的部分实际损失。在考虑到以该部分损失作为赔偿“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亦超过诉请金额的情况下,亦即将惩罚性赔偿的考量作为“印证”裁量性判赔金额合理性的重要因素,全额支持了权利人诉请,刷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时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判赔纪录,创造了当时国内厨卫行业知识产权最高判赔记录。本案裁判通过对法律规制的创新适用及妨害诚信诉讼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规则进行解释的司法智慧,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平等对待各类民事主体、持续推进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有利维护了老字号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本案宣判后,当事人特地致信感谢,国内多家主流媒体对本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并给予高度好评;2019年广州市“两会”期间,更是有代表专门表扬本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写人:龚麒天 杨春莲
(一)案情
阿某公司是一家制造医疗美容产品的公司,其向我国申请注册了“U××××××”商标。柯某公司是在2015年注册从事医疗美容器械生产、销售的企业,曾于2016年10月因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声治疗仪(俗称“超声刀”)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2017年8月8日,阿某公司与柯某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达成和解。但柯某公司在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于2019年9月10日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阿某公司主张,柯某公司未经许可在超声治疗仪上使用涉案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二)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整机、配件均为侵犯阿某公“U××××××”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在医疗用超声器械行业的知名度较高、柯某公司与阿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后未停止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以及柯某公司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已被刑事处罚等因素,判决柯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12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柯某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并与阿某公司达成和解后,并未履行协议,而是继续实施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售数额巨大,且侵权产品直接用于人体面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刑事案件中查明的柯某公司销售产品数量以及柯某公司供述的单位利润,计算出柯某公司的侵权获利在652500元至870000元之间。综合考虑柯某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按照上述赔偿基数的2倍确定赔偿数额,据此计算的数额已超过阿某公司的诉请。2021年3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改判柯某公司赔偿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三)意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新亮点,敢于先行先试,在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道路上亦走在全国前列。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发布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首案。本案判决根据侵权人在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权利人和解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认定侵权人存在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最终确定了2倍的惩罚倍数,在原审判决仅支持12万元的基础上,提高了近8倍的赔偿数额,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极大地震慑了恶意侵权人。本案裁判为今后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思路,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低、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一次有益探索。本案于2022年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案例。
编写人:彭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