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