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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叫它“王振华条款”

呦呦鹿鸣  · 公众号  · 美文  · 2020-11-1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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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有两个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可是,法院又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也就是说:一致认为要从重惩罚,但套用刑法条款,顶格处罚也就5年。
大概意思是:各位乡亲,对面这位,是禽兽无疑了,我也很想下重手啊,奈何国法不允许,最多就是五年了,就这样了吧,好吗?
这种理解, 既有道理,又没道理。
一方面,司法系统一直就是这么判的,5年已经是很重了,谈不上偏袒王振华,一审已经表现出了重判意图。所以,有道理。
中华女子学院学者邢红枚曾对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占6.2%。
就在王振华案一审宣判次日,6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通报近五年来6起性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其案情都很恶劣,但判罚比王振华轻。其中一例,小学保安两次猥亵8岁女生,一次在学校水房,一次尾随到女生家中,也才判两年半,同样恶劣,但刑期只有王振华的一半。
如果单单看北京发布的典型案例,在上海受审的王振华甚至可以喊冤: 有钱难道也是罪吗?
不过,正如鲁迅先生当年灵魂一问:“ 从来如此,便对么? 司法 实践长期对猥 亵儿童、奸淫儿童案轻判, 说明整个系统已麻木不仁, 未能正确行使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裁量权,走歪了
王振华案中,被侵女孩的代理律师计时俊律师介绍说,在法庭上,王振华的律师要求法庭将王振华无罪释放,还表示要恢复王振华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模范等所有荣誉。
更不用说之前抛出的“嫖娼论”“王振华也是有底线的,16岁以下女孩绝对不碰”了。
长期纵容之后,这帮人的口无遮拦,已到人神共愤的程度。

这个系统需要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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