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城乡建设一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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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PPP项目的八种典型“死法”,千万不要随意尝试~

城乡建设一PPP  · 公众号  · PPP  · 2017-05-19 10:4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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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项目寿命期内企业经济状况恶化(由于:合同阶段签订的“非竞争性条款”受到排挤→企业与政府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争议;项目建成后没有实现预期利润→企业亏损)→项目最终被政府回购,不能物有所值。

举例: 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项目,私营方CPTC把加州交通部告上法庭,私营方称加州交通部拓宽91号公路的计划违反了PPP合同中的“非竞争性条款”,要求政府赔偿,最终政府以比项目造价多8000万代价回购项目。

第五

政府对项目缺乏监督管理→建设阶段的项目质量不满足要求,运营阶段市场低需求、项目低收益→企业亏损。

举例: 英吉利海峡隧道项目施工时最初没有考虑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但施工中的粉尘、污水、高温、潮湿等影响整个工程的建设,政府不得不额外增加成本,保障安全和环保。

第六

缺少对类似、替代项目的研究→运营阶段,阻碍项目发展→政府回购或取消企业特许权。

举例: 曼谷高架道路和轨道系统项目中,政府缺少对类似、替代项目分析研究,项目投入施工建设后,在相近地段遇到了其他在建的类似工程,最终导致只有13%的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第七

建设阶段企业对项目管理不善,或政府“越位”滥用权力→运营阶段,阻碍项目发展→政府回购或取消企业特许权。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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